依經濟部110年3月4日經商字第11002405470號函,「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110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有困難者,公司仍可依本部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請參考相關附件。
按公司法第170條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以上內容引自台北市政府商業處110.04.08公告內容
資訊來源:https://www.tcooc.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581042A58B45922B&sms=51293B11DE9A42C9&s=014AFE04545FCCAE
相關檔案:經濟部函二則.pdf(33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