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尚未召開股東常會公司,於得知主管機關公布應延後召開股東會之上市公司,請發布重大訊息第17款(格式5),公告股東會日期延期事宜。
答:依金管會公告,有關延後另行召開股東會日期及地點,均應重新召開董事會決議。
答:考量投資大眾及股東之權益,有關延期召開股東會日期及變更地點,應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17款(格式6)發布重大訊息,並於主旨敘明變更內容,毋須另行發布「召開股東常會之公告」。
答:依金管會公告,公司除於董事會決議新股東會日期後發布重大訊息外,應於股東會開會15日前,依原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
答:毋須刪除或修改已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股東會「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等資料。
答:
(一)開會通知仍維持原應記載內容(含原訂股東會召開時間及地點)及寄發期限寄發給股東。
(二)開會通知、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股東會各項議案參考資料及股東會年報,申報期限仍依照原股東會日期辦理,並維持原本應記載內容(含原股東會召開時間及地點),且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相關規定事項辦理。
答:為因應新冠肺炎配合主管機關公告變更股東會日期,原議案內容不得新增、刪除或修改。
答: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9條之1第1項第2款,有關上市公司未於會計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召開股東常會完畢,本公司應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規定,於110年8月31日前不適用之。
答:因延期召開股東會不受每日召開股東會限額90家之限制,故不須進行登錄作業。
答:是。依據「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1條,上市(櫃)公司未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將股權相關資料送達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者,視為股權集中。所謂「股東常會」日期係以實際(新)召開股東常會之日期為準。
答:是。本次股東常會延期召開因仍適用原訂定之停止過戶日期,故融券戶毋須再次還券了結(回補)。
以上內容引自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中心網頁
資訊來源:https://cgc.twse.com.tw/lawQa/listCh
相關檔案:因應新冠肺炎影響延期召開股東會上市公司應注意事項參考問答集1100520_20210520174512 (1).pdf(170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