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7月27日起,調降防疫警戒等級至第二級,金管會檢查局將於確認金融機構已能大致恢復正常營運後,調整第三級防疫警戒期間所採行的監理寬容措施如下,並於本局網站辦理公告:
一、金融檢查執行方式之調整
國內金融檢查工作,將視疫情發展及防疫措施實施現況,調整為實地檢查及非現場檢查併行方式進行。但為確保檢查人員及受檢機構人員之安全,檢查局於規劃採實地檢查前,將先瞭解受檢機構之疫情狀況、防疫措施及上班情形。
二、金融機構申報資料作業之調整
(一)檢查缺失改善情形之函復期限,將回歸為原規定之函報期限,但金融機構前於第三級防疫警戒期間已申請獲准展延函報期限之案件,得於已核准之展延期限前進行函復即可。
(二)金融機構向金管會單一申報窗口申報監理報表之期限,將自次(8)月起開始恢復於原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完成申報。
以上內容引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