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使本所實習律師甄試程序更周延及公開化,特訂定本甄試辦法。
二、 報考資格:通過中華民國律師高等考試之合格人員,尚未完成職前訓練而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者。
三、 考試方式(分三階段):
(一) 書面審查。
(二) 筆試。
(三) 口試。
四、 考試科目:
(一) 外語科目: 英文或日文 (得由報考人於報名時選考)。
(二) 實務科目: 書狀撰寫或法律意見撰寫 (得由報考人於報名時選考)。
五、 報名方式:
(一) 報考人下載報名表格並完成填載後,檢附履歷表(包含於報名表格中)、自傳(格式不限)、律師高等考試成績單、大學及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未就讀研究所者免附研究所成績單)、最後學歷畢業證書(如尚未自最後就學機構畢業者,檢附前一學歷畢業證書及最後學歷在學證明書),並請自行貼妥照片、新式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及簽章,於2021年2月26日前以郵寄方式送達至寰瀛法律事務所 (註明實習律師甄試委員會收)(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376號16樓之6)。
(二) 本所收受前述(一)之報考資料後,進行書面審查,並以電子郵件通知書面審查通過之報考人考試時間。
(三) 報考人於本所通知之考試時間至本所參加筆試,筆試時間原則上為120分鐘(外語科目60分鐘,實務科目60分鐘)。
(四) 筆試合格與否由甄試委員會決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報考人,成績不公布。
(五) 筆試合格之報考人依本所通知之面試時間至本所參加面試。
(六) 面試後21日內,本所以電子郵件通知甄試結果及可安排之到所實習時間。
六、 甄試合格之報考人應於接獲本所之甄試結果通知後,於3日內以電子郵件通知本所是否同意依本所安排之時間到所實習,表明不同意或逾期未回覆者,視為放棄到所實習之機會,本所得通知其他甄試合格之人員遞補。如有意願到所實習,惟時間不能配合者,得於3日內以電子郵件向本所說明無法配合理由及希望調整時間,本所將視實際狀況通知是否調整實習時間,如本所無法調整者,視為放棄到所實習之機會。
七、 其他:
(一) 律師高等考試成績前40名或律師及司法官考試均合格者,本所得僅以書面審查及面試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報考人到所實習,免經筆試。
(二) 經本甄試辦法所定程序取得至本所實習資格者,本所保留調整或取消實習時間或實習機會之權利。
(三) 本所得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改本甄試辦法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