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一詞大家已經耳熟能詳,但Podcaster對許多在台灣的朋友,或許還有點陌生。Podcast是由iPod和broadcast兩個字組合而成,所以Podcast像廣播,是用聽的,但它其實比較像YouTube可以隨選隨播,想暫停就暫停,因此也有人用「聽的YouTube」來形容它。Podcast在國外已行之有年,台灣的podcast在今年因為幾個本土節目爆紅而受到各方關注,也吸引許多YouTuber轉移戰場。
既然是聽的YouTube,一些適用於YouTube的法律規範,也同樣適用於Podcast。最基本的就是著作權法。節目中所使用的開場或背景音樂、所朗讀的文章或新聞內容,都可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若事先未取得音樂或文章著作權人的同意而使用或公開朗讀,都有可能侵害著作權。
再來,知名Podcaster已培養出一群死忠粉絲,若由Podcaster節目中唸出廣告詞或商品介紹,影響力不容小覤。因此,吸引乾爹(廣告主)來贊助也成為Podcaster的收入來源。不過,在節目中進行廣告業配或置入性行銷時,仍要注意公平交易法有關廣告薦證者或名人代言等規範,若產品涉及到美妝、美容、醫療效果時,也要留意藥事法、醫療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
網路服務平台上播放的節目內容涉及侵權時,網路服務平台有什麼責任嗎?以YouTube、Facebook等提供使用者上傳儲存及播放影音資料的平台為例,著作權法並沒有要求這些網路服務平台必須審查使用者上傳的內容,但當接到著作權人通知上傳資料內容涉及侵權時,網路服務平台則有義務移除或讓網友不能再連結到有疑慮的影音資料,才可避免侵害著作權的賠償責任。這種通知取下的規定,也稱為網路平台的避風港條款。
當聽眾透過Apple Podcast、Spotify,以及Google Podcast等Podcast播放平台收聽節目時,或許會以為它們和YouTube、Facebook一樣,是由Podcaster直接將節目上傳播放平台儲存及播放。但實事上,製作好的Podcast節目通常是先儲存在資料儲存平台公司,再由資料儲存平台把節目的RSS Feed提供給播放平台。也就是就,實際上儲存資料的平台隱身在幕後,而實際播放節目的平台又沒有儲存資料,那麼這兩種平台是否都能符合著作權法上所定義的「連線服務提供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搜尋服務提供者」等四種類型的網路服務平台,而能享有避風港條款呢?值得思考。
FACEBOOK,YOUTUBE,PODCAST,以及OTT等都是因應行動通訊技術快速發展而產生的新的商業服務模式,也不斷挑戰現行法律對新興科技規範的界限。美國政府近來以國家安全為由對抖音及微信出手,歐盟亦針對GOOGLE併購FITBIT的交易結合申請,進行高密度審查。雖然上述案例並非直接指涉PODCAST,但共同的特色就是「資料密集」。實際上,國際主要市場已經採取許多措施,考量其背後的精神,都是寓有「資安與國安保護」、「資料在地化」以及「大量資料可能形成的反競爭行為」的思維。
相較於傳統廣電在法規上受有綿密規範,Podcast是一個更自由、更能提供商業創意發揮的平台,但相對地,個人隱私及資訊安全的保護是否被忽略?
Podcast平台特性上,為了精準搜尋,也會蒐集用戶的興趣、收聽時間、收聽地點等,這些資料足以剖繪使用者之性向及個人特質,具有相當的商業價值。然而,Podcast平台對於資安及個資保護是否足夠,由誰來監管?
NCC日前推出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並未將Podcast等以分享使用者分享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為主媒體平台服務納入管制之列,但在一個搏關注、搶注意力的時代,Podcast正在崛起,當商業規模擴大後,必然會再次衝擊法規的界限。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2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