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兩個法人指派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之法律爭議-難道不能英雄所見略同嗎?

2022-03-17

於農曆年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841,下稱台開公司)之經營權發生重大異動。於111年1月26日晚間,台開公司發佈重大訊息指出,因法人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生公司)改派前台開財務長郭福進為代表人,邱于芸董事長職務因而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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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農曆年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2841,下稱台開公司)之經營權發生重大異動。於111年1月26日晚間,台開公司發佈重大訊息指出,因法人董事鴻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生公司)改派前台開財務長郭福進為代表人,邱于芸董事長職務因而解任。據報載,邱于芸亦在1月28日發出公開信說明,麒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麒麟公司)在1月25日時已委任指派其為代表人,即便鴻生公司於1月26日將其解任,亦不中斷其董事職位,故主張其董事長職位不因鴻生公司改派代表人而影響其董事長職務。台開董事長職位之風波愈演愈烈,法人董事指派代表人的法律爭議再次浮上檯面。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次按同條第3項之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代表人,得依其職務關係,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再按經濟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0580690號函釋:「依此項規定(指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推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時,係以該代表人名義當選。」經查閱台開公司之公示登記資料及109年6月30日全面改選董事之重大訊息可知,鴻生公司及麒麟公司均是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分別指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而鴻生公司係於109年12月1日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改派邱于芸擔任代表人,直至111年1月26日才又改派郭福進。根據上開事實可知,邱于芸於1月25日同時受「鴻生公司」及「麒麟公司」指派擔任其代表人,此不同法人股東指派同一人為代表人之法律效力為何,自值得探究。

按經濟部57年12月10日商43432號函釋:「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指派代表人數人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於兩個以上法人股東可否同時指定同一自然人為其代表當選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然如兩個法人對其代表所為之指示不一致時,將妨礙其董事職務之執行,自非所宜,對於公司法第197條之適用不無窒礙。」再按經濟部98年2月19日經商字第09800522520號函釋在說明法人董事委託另一位法人董事出席董事會之情形時,更直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二位法人董事尚不得分別指派同一位自然人出席董事會。」,經濟部之立場似不贊同兩個以上之法人股東指派同一人代表出席董事會,惟其法律基礎仍有待釐清。

上開經濟部函釋已說明兩個以上之法人股東指派同一人當選為董事,公司法尚無明文。而從委任關係之角度而言,代表法人股東執行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應按公司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對公司盡其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便法人股東對執行董事職務之自然人有所指示,亦應站在公司之立場判斷是否有利,而非無條件聽從法人股東之指示。

而法人股東也可依公司法第27條第3項之規定隨時改派代表人,此改派權限應足以保障法人股東之意志執行。因此,即便兩個法人股東對其代表人有所指示或指示不一致,該代表人亦應立於公司之立場執行董事職務,不因法人股東之指示而有不同,更不會因為指示不一致而妨礙其執行董事職務,經濟部就上開情形若不能贊同,似應更清楚地說明其不贊同之相關法律依據及法律效果。

再就台開公司原受鴻生公司指派擔任董事並獲推選為董事長之代表人,是否因法人股東改派而產生異動乙節,按經濟部68年8月20日商26434號函釋之說明,其改派之代表人不能繼續擔任原代表人之職務,仍須依公司法第208條之規定由董事會另行推選之,亦即不能由法人股東直接改派其代表人遞補原董事長職務。惟此部分僅說明鴻生公司不得指派代表人遞補原董事長之職務,然本案中,鴻生公司固然改派其代表人,惟其原代表人邱于芸因同時受麒麟公司之改派為代表人執行董事職務,並未喪失董事身分,若按經濟部93年7月30日經商字第09300580690號函釋,政府或法人股東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推派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時,係以該代表人名義當選之說明意旨,若同時受兩個不同法人股東指派為代表人,並無相關法律基礎得主張其指派為無效,則未喪失董事身分之代表人,似亦不會影響其董事長職務。

台開公司之董事長職位爭議未能解決,造成公司經營陷入停頓,跳票、下市等危機接踵而來,經濟部之一紙函釋或許無法解決公司經營的困境,但若有助於平息兩派人馬之紛爭,若許能讓台開公司盡早回到正軌,保障公司股東之權益。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兩個法人指派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之法律爭議-難道不能英雄所見略同嗎? | 名家評論 - 工商時報 (cte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