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揭穿紅色資金的隱藏面紗─公司投資併購時應注意的幾件事

2022-10-28

中資投資人來台從事投資行為應取得事前許可,除新設公司或投資現有事業外,為因應投資行為態樣多元化,若中資投資人係以契約或協議等其他方式控制在台企業之財務或營運,或併購在台企業之營業或財產者等投資行為,也應取得事前許可。且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考量,對於具有中國黨政軍背景之投資人,投審會亦予以相當限制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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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投資人來台從事投資行為應取得事前許可,除新設公司或投資現有事業外,為因應投資行為態樣多元化,若中資投資人係以契約或協議等其他方式控制在台企業之財務或營運,或併購在台企業之營業或財產者等投資行為,也應取得事前許可。且基於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考量,對於具有中國黨政軍背景之投資人,投審會亦予以相當限制。

實務上,我們常看到設立於英、美、英屬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的外國企業來台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申請投資許可時,遭認定涉及陸資疑義而受有阻撓之情形。

這些看似為僑外資的外國公司為什麼會陷入陸資疑雲?絕大部分是因為這些外國公司之最終受益人為中資,或是中資對於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使該外國公司被投審會認定為陸資企業。意即,這些外國公司其實都是中資所偽裝的僑外資公司。

為避免中資以跨境多層投資方式規避審查,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若該外國公司之股東結構中,中資持股比例達30%,或對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則該外國公司將會被認定為中資。

其中,持股比例30%係採分層認定計算法,例如:具備中資資格的A公司持有英商B公司40%之股份,則該英商B公司被視為中資,若該被視為中資的英商B公司再轉投資持有德商C公司35%的股份,則德商C公司會被認定為中資。

至於何謂「對該外國公司之董事會或其他可決定公司營運方針之組織具有控制能力」?以「淘寶台灣」之母公司「英商克雷達公司」為例,「英商克雷達公司」共有三名股東,分為A股及B股,阿里巴巴為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共由三名董事組成,阿里巴巴占有一席,依照「英商克雷達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兩名,且應至少有一名B股代表出席,因此,若阿里巴巴不出席股東會、董事會,則董事會或股東會將無法召開,故阿里巴巴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所提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而具有控制能力,而被投審會認定為中資。

此外,實務上我們也常見到因外國公司之上層法人股東董事會、股東會及決策單位具有中國籍或港澳籍成員、中資依法或依約對該外國公司具有實質控制力,使該外國公司被認定為中資公司之案例。

綜上所述,陸資來台投資限制既複雜且嚴格,而自中美貿易戰以來,有愈來愈多陸資透過第三地,以外資之形式投資台灣公司,以取得所需之技術或通路。

我國廠商如未察覺隱藏在外國公司背後的紅色資金,而出售股份、業務,或與其合資,倘嗣後該外資遭判定為實質中資,依法除最高可處以2,500萬元罰鍰並限期命其撤回投資或改正外,在台負責人亦可能遭檢調以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起訴,或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

面對捧著大把資金前來投資的外國公司,在台企業應如何判斷其是否為「假外資、真中資」,建議可要求該外國公司提供其董事及股東名冊,檢視其董事或股東是否具有中國籍成員,亦可要求其提供海外控股架構圖等相關資料,逐層檢視最終個人受益人之身分,以確認該外國公司是否被認定為中資之風險存在。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揭穿紅色資金的隱藏面紗─公司投資併購時應注意的幾件事 (cte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