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前一篇提到:(獨立)董事其實大多都知道:要免責,就要留下書面證據(例如持保留或反對意見之董事會議事錄等)。不過,多數的董事還是想要問:「我知道要留下(書面)證據(證明自己有盡責),但,比較麻煩的是,我當下並不知道有鬼,而且事後也發現,我根本就是被騙的對象之一,在這些情形下,很難在當下留下書面意見呀!難道,要我每次都在董事會不斷地發表意見嗎?縱使沒什麼異常也要這樣嗎?」
也因為這樣的難處,所以,提到董事自保的方法,我想,更重要的是,應該提供(獨立)董事們一些可具體操作的方法,譬如,有沒有什麼樣的事前徵兆(或有稱「紅旗警訊」)發生時,就代表正在提醒董事們此時該留意?
針對這樣的紅旗警訊,上篇曾經提到:請您留意交易對象的「公司設立地」與「負責人」這兩項資訊是否可疑(此部分詳細說明,請讀者自行參考上一篇)。簡單來講,從犯罪者的想法來觀察,交易對象的「公司設立地」,某程度會是要將A來的錢洗過去的地方,而交易對象的「負責人」,則常常會找表面上不像是(法律或會計定義的)關係人,但實際上卻是忠心耿耿或彼此利益共生的人頭。
回到這篇的重點,除了要提醒董事們留意犯罪者所設計的交易對象(包含人頭與空殼公司)外,接下來要提醒的是,關於交易的「內容」與「程序」有沒有應該要開始留下軌跡的時刻?
就交易的「內容」來看,倒是可以借用法律上「非常規交易」的概念來說明,也就是,若有以下非常規之特徵,請董事們要稍微留意一下:
1.交易的條件與市場上其他相類交易相比,是否「相當」或「合理」:在比較的對象上,可以是「同業」,也可以是「同一個交易對象的以往交易慣例」。舉例來說,財報的美化,常透過虛增營收的方式,而虛增營收常伴隨一些特徵,如毛利率異常地高或有頻繁的交易等,因此,若董事們發現,這次怎麼突然出現一個新的交易對象,而一出現就跟公司不斷地交易,甚至都已經成為公司的前十大交易人了,而仔細檢視交易內容,透過「跟同業相比」後,發現有類似以上異常的特徵。又如,A公司以往跟B公司交易的慣例都是貨到付款,十年來都不變,結果,怎麼會在今年B公司更換負責人(而且負責人還是董事長的遠親)後,付款的條件變成預付貨款。
2.交易雙方是否存有「公平對等之談判磋商程序」:簡單來講,交易雙方是不是像真的交易一般,會出現雙方各為其主、努力地爭取對自己公司最有利的條件等情形,而不是像演一場戲一樣,對方說什麼,我方也沒啥意見,甚至全力配合,似乎雙方彼此心知肚明,只是表面上將程序走完而已。
就交易「內容」的觀察,還要提醒一點的是,請董事們要特別留意屬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的11種情形(議案)。為什麼會特別講到這一條?請您先找出這一個條文後,仔細地花個10秒鐘看看,然後仔細思考,為何黃律師說這條很重要?這部分可以簡單從兩方面觀察:
1.從維護資產的角度觀察,讀者們可以發現,這11種情形,都會導致公司的資產(包含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流出或產生負擔,而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2.從金融犯罪之手法與特徵觀察,常常會出現這11種特徵,簡單來說,犯罪者為了遂行犯罪,會操弄或逾越內部控制、會規避取處準則等處理程序、會不忌諱地違反利益衝突(或隱瞞利害關係身份)、會規避「重大」的門檻而以化整為零的交易方式與頻率進行、會將不聽話的會計師或財務長等主管解任或解職等。
最後,就交易的「程序」來觀察,請董事們留意您將來要審閱或討論的(交易)議案,有沒有應該要遵守的「程序」?若自己不太懂法律,就問問公司治理主管(董事會秘書)或法務單位等:「請問一下,關於這次要討論的幾個議案,分別有沒有涉及什麼樣的法律或公司內部規則,是我們在討論時要檢視的必備文件?要踐行的必備程序?以及要問的問題或應該瞭解的事項?」透過這樣的完整準備,才比較有機會在有疑問時,適時地發言或留下紀錄以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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