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市場競爭秩序之維護主要規範於公平交易法,國內外事業進入臺灣市場從事經濟活動必然須遵守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範,如:
對限制競爭行為之規範主要涉及事業結合行為之申報、聯合行為之原則禁止,及其他限制競爭行為之禁止,如:濫發智慧財產權之警告信、以杯葛手段損害他事業、對他事業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以掠奪性定價阻礙他事業參進市場、以不正當手段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等其他不正當干預他事業活動之行為;
對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規範涉及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使用他人著名表徵混淆消費者、不當贈品贈獎、損害他事業信譽之不實陳述,與其他不公平競爭手段,如:搶註他事業名稱網域、利用他事業表徵為關鍵字廣告、高度抄襲他事業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攀附他事業商譽或榨取他事業努力成果等其他不公平競爭行為;
其他如多層次傳銷、對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檢舉等,亦屬公平交易法之一環而有相應規範可循。
寰瀛對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不論是協助事業進行競爭手段之評估、檢舉、併購之結合申報、溝通,抑或是代理事業對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之行政救濟等皆極為熟稔外,在協助企業對於契約擬定或相關交易模式設計時,亦事先將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納入考量,以避免違法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