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公司出事,董事如何全身而退?(二)

2024-10-24

继前一篇提到:(独立)董事其实大多都知道:要免责,就要留下书面证据(例如持保留或反对意见之董事会议事录等)。不过,多数的董事还是想要问:「我知道要留下(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有尽责),但,比较麻烦的是,我当下并不知道有鬼,而且事后也发现,我根本就是被骗的对象之一,在这些情形下,很难在当下留下书面意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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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前一篇提到:(独立)董事其实大多都知道:要免责,就要留下书面证据(例如持保留或反对意见之董事会议事录等)。不过,多数的董事还是想要问:「我知道要留下(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有尽责),但,比较麻烦的是,我当下并不知道有鬼,而且事后也发现,我根本就是被骗的对象之一,在这些情形下,很难在当下留下书面意见呀!难道,要我每次都在董事会不断地发表意见吗?纵使没什么异常也要这样吗?」

也因为这样的难处,所以,提到董事自保的方法,我想,更重要的是,应该提供(独立)董事们一些可具体操作的方法,譬如,有没有什么样的事前征兆(或有称「红旗警讯」)发生时,就代表正在提醒董事们此时该留意?

针对这样的红旗警讯,上篇曾经提到:请您留意交易对象的「公司设立地」与「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是否可疑(此部分详细说明,请读者自行参考上一篇)。简单来讲,从犯罪者的想法来观察,交易对象的「公司设立地」,某程度会是要将A来的钱洗过去的地方,而交易对象的「负责人」,则常常会找表面上不像是(法律或会计定义的)关系人,但实际上却是忠心耿耿或彼此利益共生的人头。

回到这篇的重点,除了要提醒董事们留意犯罪者所设计的交易对象(包含人头与空壳公司)外,接下来要提醒的是,关于交易的「内容」与「程序」有没有应该要开始留下轨迹的时刻?

就交易的「内容」来看,倒是可以借用法律上「非常规交易」的概念来说明,也就是,若有以下非常规之特征,请董事们要稍微留意一下:

1.交易的条件与市场上其他相类交易相比,是否「相当」或「合理」:在比较的对象上,可以是「同业」,也可以是「同一个交易对象的以往交易惯例」。举例来说,财报的美化,常透过虚增营收的方式,而虚增营收常伴随一些特征,如毛利率异常地高或有频繁的交易等,因此,若董事们发现,这次怎么突然出现一个新的交易对象,而一出现就跟公司不断地交易,甚至都已经成为公司的前十大交易人了,而仔细检视交易内容,透过「跟同业相比」后,发现有类似以上异常的特征。又如,A公司以往跟B公司交易的惯例都是货到付款,十年来都不变,结果,怎么会在今年B公司更换负责人(而且负责人还是董事长的远亲)后,付款的条件变成预付货款。

2.交易双方是否存有「公平对等之谈判磋商程序」:简单来讲,交易双方是不是像真的交易一般,会出现双方各为其主、努力地争取对自己公司最有利的条件等情形,而不是像演一场戏一样,对方说什么,我方也没啥意见,甚至全力配合,似乎双方彼此心知肚明,只是表面上将程序走完而已。

就交易「内容」的观察,还要提醒一点的是,请董事们要特别留意属于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5的11种情形(议案)。为什么会特别讲到这一条?请您先找出这一个条文后,仔细地花个10秒钟看看,然后仔细思考,为何黄律师说这条很重要?这部分可以简单从两方面观察:

1.从维护资产的角度观察,读者们可以发现,这11种情形,都会导致公司的资产(包含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衍生性金融商品等)流出或产生负担,而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2.从金融犯罪之手法与特征观察,常常会出现这11种特征,简单来说,犯罪者为了遂行犯罪,会操弄或逾越内部控制、会规避取处准则等处理程序、会不忌讳地违反利益冲突(或隐瞒利害关系身份)、会规避「重大」的门坎而以化整为零的交易方式与频率进行、会将不听话的会计师或财务长等主管解任或解职等。

最后,就交易的「程序」来观察,请董事们留意您将来要审阅或讨论的(交易)议案,有没有应该要遵守的「程序」?若自己不太懂法律,就问问公司治理主管(董事会秘书)或法务单位等:「请问一下,关于这次要讨论的几个议案,分别有没有涉及什么样的法律或公司内部规则,是我们在讨论时要检视的必备文件?要践行的必备程序?以及要问的问题或应该了解的事项?」透过这样的完整准备,才比较有机会在有疑问时,适时地发言或留下纪录以保护自己!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1024700018-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