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法律观点-营业秘密保护大作战 ─合理保护措施之到职篇

2024-06-14

经过〈营业秘密保护大作战─合理保护措施基础篇〉的介绍,「合理保护措施」的精神就在「提醒」!提醒什么?提醒员工这份数据很重要;提醒员工不要乱拿走这份文件;并提醒离职时记得交回等。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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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营业秘密保护大作战─合理保护措施基础篇〉的介绍,「合理保护措施」的精神就在「提醒」!提醒什么?提醒员工这份数据很重要;提醒员工不要乱拿走这份文件;并提醒离职时记得交回等。

或许会有企业认为,之所以想做「合理保护措施」,就是要百分之百地防护营业秘密不外泄,但,在笔者多年承办经济、智财犯罪之经验里,有一句俗话可以贴切形容我的观察:「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就是只要行为人有心,似乎没有拿不走的数据。因此,还是要再强调一次,营业秘密的「合理保护措施」,重在「提醒」,至于具体保护措施的宽或严,仍须依照企业各自的人力、财力、物力而定!

那么,企业要如何提醒?本文提供企业一个简单、好记的建议:请企业以「三阶段」建立或检视公司的保护措施,也就是针对员工「到职时」、「在职时」及「离职时」等不同阶段管理,而要再提醒的是,在每一阶段可以建立(模仿)的保护措施都很多,但仍请企业无庸一开始就要求一百分,而是应该依照自身的内部文化(对此议题的重视程度)、部门间协调性、人力、财力、资源等循序渐进。

接着,本文提供员工「到职时」的合理保护措施,如前所述,网络上有许多可以搜寻、模仿的措施,但就此阶段,请企业至少留意以下两件事:

一、聘雇合约(之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书之「保密范围『客制化』」:

就此部分,我想先问读者一个问题:「『我知道保密很重要』跟『我知道这份数据是营业秘密』,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吗?」再更不客气的问,「人不可以泄密」或「人需要保密」,不是从我们有念书开始就已经知道的事情吗?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才能知道吗?所以,保密协议的约定重点应该是,企业应先盘点自身有哪些营业秘密(生成一个清单)后,再将清单中的营业秘密的大致上「名称」或「范围」纳入保密条款之中,这样才会有提醒员工的效果!然而,可惜的是,目前还是常见许多企业的保密条款,就只是将营业秘密法第2条对于营业秘密的定义文字,原封不动地复制到自己的保密条款之中,说实在,这样根本没有一点提醒的效果。简单来说,这样根本不算是合理保护措施。

二、了解新进员工既有智财与义务:

这部分有什么重要?先请大家想想这个例子,甲公司有没有责任?A工程师从乙公司跳槽到甲公司担任类似的职务。后来,乙公司发现A曾透过随身碟非法下载乙公司之机密信息,乙公司随即向调查局提告,经搜索后,调查局发现该等机密信息业已于甲公司中所使用。依据营业秘密法第13条之4:「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十三条之一、第十三条之二之罪者,除依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该条之罚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对于犯罪之发生,已尽力为防止行为者,不在此限。」回到这个案例,甲公司若未能尽力防止新进员工A有侵害他人营业秘密的话,也可能因此产生刑事责任。所以,就此部分,建议企业可以让新进员工填写类似「智财义务调查表」等窗体,以免将来潜在的风险发生。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0614000216-260209?chdt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