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课期间是指税捐稽征机关,对于课税事实,得依法发单征收或补征税捐之一定期间,逾此期间,税捐稽征机关就不得再行补税处罚。但应注意,如构成逃漏税捐的刑事不法行为,因为逃漏的税捐,性质上属于犯罪所得,在刑法追诉权及没收时效期间内,仍应依刑法没收。
■公司逃漏税,公司负责人恐受追诉处罚
依税捐稽征法第21条规定,核课期间原则为五年,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缴纳、或故意以诈欺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核课期间则为七年。换言之,纳税义务人如有逃漏税捐的不法行为,只要逾核课期间,税捐稽征机关就不能开单补税处罚,那么,逃漏的税捐就由纳税义务人保有吗?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依刑法有关没收的规定来处理。
税捐稽征法第41条规定之逃漏税捐罪,是以发生逃漏税捐之结果为要件,至于逃漏的税捐,依法院见解认为是以节省支出之方式,达成整体财产之实际增值,属于刑法第38条之1规定之犯罪所得,为了剥夺犯罪行为人之实际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绝犯罪诱因,刑法订有没收之相关规定以资因应。而所谓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条之1第4项规定,包括违法行为所得、其变得之物或财产上利益及其孳息,至于因逃漏税捐违反税法上义务规定所应裁处之罚款,则不在其中。
逃漏税捐罪之犯罪行为人,依税捐稽征法第41条规定,只有纳税义务人才能成立,而在公司发生逃漏税捐的情形,虽然纳税义务人是公司本身,但公司毕竟是法人组织不会作任何行为,真正为逃漏税行为者是自然人,所以,税捐稽征法第47条第1项乃规定将逃漏税捐罪的主体扩张到公司负责人。换言之,公司逃漏税,公司负责人须因自己为公司逃漏税捐之刑事不法行为而受到追诉处罚。
■若涉刑事不法,还有追诉权及没收期间
然而,取得逃漏税捐利益的毕竟是公司,此时,如认为犯罪行为人(公司负责人)没有犯罪所得,是不是该逃漏税捐的利益可由公司保有?答案也是否定的。为了落实澈底剥夺不法利得、杜绝犯罪诱因,刑法第38条之1规定,扩大及于第三人非出于善意之情形,换言之,法院审理如认为符合要件,仍应向取得犯罪所得之公司谕知没收。
依税捐稽征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逃漏税捐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刑法第80条第1项第2款规定,追诉权时效为20年。至于没收时效,依刑法第40条之2第2项的规定,则以相关犯罪行为所应适用之追诉权时效期间,作为计算没收时效期间之基准。是以,国家就逃漏税捐的刑事不法行为进行追诉及就逃漏税捐之没收,相关时效都是20年。准此可知,刑法没收对于追讨应纳未纳之税额,并不受税捐稽征法核课期间的束缚。
纳税义务人如果有逃漏税捐之行为且已逾核课期间,虽说税捐稽征机关即便知悉也不得再补税处罚,但是,先别高兴,如果还在逃漏税捐罪之刑事追诉权及没收时效期间(20年)内,因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务员执行职务知有犯罪嫌疑者,应职权告发,此时,则改由司法机关出马,检察官仍得侦查起诉由法院审理处罚并没收逃漏之税捐。换言之,一山还有一山高,纳税义务人别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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