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致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有遲誤申請復查期間的情形 ,納稅義務人可於其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事證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繳納期限至110年5月31日止,依規定應於110年6月30日前申請復查 ,但因其配合居家隔離措施至110年7月6日止,無法於期限內申請復查,可在隔離期間屆滿之翌日起1個月內,即110年7月7日至110年8月5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補行申請復查,其申請復查的權益不會受影響。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稅務行政/申請復查)亦提供24小時線上服務,倘因疫情影響而無法出門亦可多加利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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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引自財政部110.05.25 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