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肆虐全球,遲遲未見緩和,為加強防疫,在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各級政府機關、民間企業等戒慎小心,也不斷「超前部署」。其中,為避免人潮群聚增加感染風險,即有「取消勞動節連休」的討論。惟勞動節為「法令假日」,是否以及如何「取消」,非無討論空間。
休假日及其調整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此規定,勞動節、端午節等「休假日」,原則上勞工均可休假、且雇主必須照付工資。
不過,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休假日」並非絕對不能請勞工出勤工作,該法第39條即規定,如雇主取得勞工同意,即可請勞工於休假日工作。但雇主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另外,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勞工之休假日、請勞工出勤。但應加倍發給工資,並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另外,實務上也允許勞資雙方協商後將休假日「挪移」到其他時間實施休假,如此則不會減少勞工的休假日、又可以兼顧雇主希望請勞工出勤工作之需求。
政府停止休假日之法令依據尚有待斟酌
惟從以上之勞動基準法規定可見,休假日可以「調整」,惟其規範重心在於「勞資雙方協議、取得勞工同意」。如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必須是雇主認為有必要時,始可請求員工出勤。並無政府機關可以逕行宣布「取消休假日」之依據。
或有論者以為,如確有停止休假之必要,衛生主管機關可引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作為依據。惟該規範僅概括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僅此概括條款,是否足以承擔停止全國勞工休假日之重責大任,實不無疑義。
其次,停止休假日之後續效果究竟為何?亦有探討必要。承前所述,除勞資協議「挪移休假日」之情形外,如雇主取得勞工同意、或以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為由,請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均須加倍給付工資。如係政府實施之停止休假日,則顯非勞資協議挪移休假日,則雇主是否須加倍給付工資予勞工,亦有疑義。蓋雇主並無請勞工出勤之需求,何以須負擔加倍發給工資之義務?惟如無此等工資補償,對勞工而言,也難謂公平。休假日遭「取消」後,是否應給予補假?凡此實務操作上的問題,均須有更明確的規範。以避免勞資雙方將無所適從。
疫情流行的當下,防疫、避免疾病繼續擴大傳染,固然為第一要務,惟勞雇雙方權利、義務應如何予以明確化、並避免以防疫為由而過度犧牲勞工權利,也應該是政府必須深思的方向。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social/19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