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分享個人照片已經成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但照片被盜用再合成到其他影像的事件也因此層出不窮。近期發生網路上Youtuber網紅小玉使用「Deepfake技術」將逾百名女性公眾人物的臉部影像合成於影片並販售牟利,女星林依晨也遭母嬰用品業者合成抱嬰兒照片作為銷售商品廣告之用。此外,亦常見有業者在銷售或提供相同/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時,刻意使用與其他企業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想要藉此搭便車攀附著名事業的商譽,此種行為可以說是盜用企業的臉。如果發現自己的照片被盜用並合成到其他影像上,或是企業發現商標被盜用時,在法律上可以採取什麼作為?依現行法律規定,受害者可採取的法律行動包含提起刑事告訴、民事訴訟。刑事告訴盜用他人臉部照片,如果合成後的影像會讓受害者的社會地位及名譽產生負面影響,例如合成到不雅照會讓人覺得受害者私生活混亂、合成到虐狗影片會讓人覺得受害者有暴力傾向等等,加上製作者將影像傳送給不特定多數人,即可能構成刑法加重誹謗罪。而盜用照片製作合成影像也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害者的臉部照片可識別為何人,屬於個人資料,製作者蒐集照片後合成的行為,如果目的不符合個資法第5條規定「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可能違反個資法第19條及20條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至於如果是企業的商標遭盜用而被使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或盜用者故意使用近似的商標而意圖造成消費者發生混淆或誤認時,則盜用者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的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民事責任部分,此類合成照片可能侵害受害者的肖像權及名譽權,肖像權及名譽權都是民法第18條人格權保護範圍,受害者得請求法院命製作者除去其侵害(例如:要求刪除影像),並得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給付慰撫金,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例如:要求在特定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另外,如果不希望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期間該影像持續存在網路上,提起訴訟時也可以同時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請求法院於訴訟確定前暫時除去侵害(例如:下架影片),或是聲請「假處分」(例如:命不得繼續販賣影片)。如果是企業的商標遭盜用的狀況,可以對於盜用者主張請求不得再使用,並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相關商品,及用來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或相關器具,如企業因為商標遭盜用而受有實際損害時,也可以進一步向盜用者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分享一個小撇步,通常行為人在發現有人提告時都會立刻刪文,而為了避免在後續民、刑事程序中證據已遭銷毀而難以舉證,受害者可以在發現照片被盜用後,盡快找公證人進行體驗公證,以證明在某個時間,該影像確實存在於網路上。至於遭盜用商標的企業,為了避免盜用者可能銷毀商品的風險,也可以在尚未正式提告前,立即先購入盜用者的商品或保留相關的廣告內容,並就購入商品或取得廣告內容的流程請公證人進行體驗公證。這些公證報告日後不管在民事或刑事程序上,都可以成為佐證的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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