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Google為什麼遭受各國反壟斷法調查?

2020-10-28

Google及其他科技巨頭挾其規模惹議,早在歐盟調查Google搜尋陳列結果與比價網站不公平競爭、歐盟調查Facebook在網購市場行為等諸多案例中,可見一斑。從這些事例觀察,世界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對於「擁有廣大使用者」的科技業,似乎在探索以競爭法調節數位經濟市場中各競爭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此發展趨勢,

作者

作者

蔡孟芩

近年來國際主要市場對GOOGLE展開許多反壟斷調查,美國司法部更於日前以壟斷市場為由對GOOGLE提出訴訟,備受各界關注。我們簡要介紹GOOGLE遭調查的背景跟思考,跟大家一起思考反壟斷法是什麼?

大者恆大的技術特性

十年前使用Google,要多點幾頁才找得到需要的資料,但今日使用Google,有可能在第一頁就找到了。這就是Google累積大量資料,逐漸優化技術的成果。當Google的使用者越多,Google越能提升搜尋結果的精確性,給予使用者更好的體驗,因此吸引更多使用者,形成良性循環。從技術特性上,搜尋引擎市場似乎有大者恆大的先天傾向。在搜尋引擎市場市占率提高後,Google就有能力相對提升網路廣告市場的市占率,享有更高的廣告收益。

United States v. Google

美國司法部認定,Google向手機廠商(例如Apple)及電信運營商(例如AT&T)支付龐大費用,以確保手機及其他設備上預設Google搜尋引擎,是壟斷市場的非法行為;此外,Google擁有Android系統,在Android獨占app商店Google Play,藉此將Google搜尋引擎設定為Google Play的預設搜尋引擎,也是壟斷市場的非法行為。從美國Sherman Act第2條禁止從事壟斷的規範意旨觀察,美國司法部似乎認為,將Google購買「架位」的行為、將Google列為預設搜尋引擎的行為,與搜尋引擎的技術特性一起觀察,足以證明Google壟斷市場的意圖。

面對指控,Google則強調,Google之所以向手機廠商及運營商支付相關費用,就像廠商支付通路商「上架費」一樣,只是爭取較佳的「架位」而已,且Google的做法從來沒有影響到消費者選擇其他搜尋引擎的自由。

兩方對壘當中,我們清楚看到數位市場中日益尖銳的問題:有市占率高的搜尋引擎業者,可能妨礙到其他新進者,但是消費者權益是否有受到傷害?似乎不明確。那麼,為什麼還要對Google訴諸反壟斷制裁呢?

「大」是原罪?

消費者愛用Google,顯然是因為消費者也認同Google搜尋品質,從這一點出發,只是單純購買「架位」的行為,恐怕還不足以維持其市占率。因此,美國司法部強調個案事實:Google為了「架位」而付給手機廠商及電信運營商龐大的「上架費」,而Google又擁有較高的廣告收益,比起其他新進者更有能力買到最好的「架位」,且網路廣告市場與搜尋引擎市場彼此又互相成就。在這樣的事實背景下,Google這一個購買「架位」的行為,幾乎保證Google能長期鞏固搜尋引擎市場,繼續維持或提升Google的市占率。美國司法部的執法行動,似乎在釋放一個訊號:市占率高的公司,在進行商業競爭、確保其市占率時,理應比其他市占率小的公司受到更嚴格的規範。

事實上,Google及其他科技巨頭挾其規模惹議,早在歐盟調查Google搜尋陳列結果與比價網站不公平競爭、歐盟調查Facebook在網購市場行為等諸多案例中,可見一斑。從這些事例觀察,世界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對於「擁有廣大使用者」的科技業,似乎在探索以競爭法調節數位經濟市場中各競爭者利益的可能性。如此發展趨勢,對於市場先進的科技業而言,將會是重大挑戰,因為該等企業因其具有極大的規模,在合作與結盟策略上,越來越容易挑起執法者的敏感神經;相對而言,這也是市場新進者的機遇,善用競爭法爭取發展空間,或許也是一種可考慮的商業策略。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economic/24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