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疫情再度升溫,國內確診案例接連多天突破數萬人,部分產業再度受到慘烈影響,而勞動部近日公布的企業實施無薪假統計數字,包括實施企業家數和實施人數都在增加中。
值得留意的是,無薪假並不是法律上專有名詞,更不是企業可以恣意採行的營運制度。所謂無薪假正確名稱為「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此種因景氣因素造虧損,企業為避免再支出過多營運成本要求勞工停工或部份停工,應屬可歸責於企業之事由致勞工無法提供勞務,本應依約給付全額工資。
惟依勞動部公布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減少工時注意事項),如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勉允企業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即所謂的無薪假。此外,勞動部於109年2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44699號函表示,企業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困難時,亦得按減少工時注意事項實施無薪假。
然而企業實施無薪假時,依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仍需留意下列事項,以免違法受罰。首先,減班休息由於涉及個別勞工須以書面取得個別員工同意;惟如企業有勞資會議或工會,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雖可先透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就應否採行無薪假進行討論協商,但並無強制效力,且因無薪假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縱使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後,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其次,企業與個別勞工協商同意實施無薪假後,雖可另行約定減少工時並按比例減少薪資,但如屬月薪制之勞工,企業縱與其約定全月均無須出勤工作,每月給付之薪資最少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如企業要求勞工於原先約定無須出勤日提供勞務,應取得勞工同意並另外給付薪資,如有使勞工加班之情形亦需給付加班費。
再者,企業實施無薪假時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且需提前通報主管機關並繳交相關文件,惟企業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之無薪假實施期間屆滿,應即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最後,許多企業疏忽之處在於,企業在實施無薪假期間,仍應按勞工「原先工資金額」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但關於勞工勞、健保部分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則可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勞保局、健保局辦理調降勞健保費投保薪資金額,以勞工「實施無薪假期間工資金額」投保。
新冠肺炎疫情再創高峰,儘管這次並沒有禁止內用,相關管制措施也較諸過往更為寬鬆,但疫情影響仍造成許多產業營運壓力大增,在疫情劍拔弩張之際,企業如何在遵守相關無薪假法令制度下,與勞工協商實施無薪假度過營運難關,誠屬刻不容緩之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