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碳費的企業法遵一二三事

2024-06-25

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議題使全球展開「淨零賽局」,碳定價是十分重要的比賽規則。環境部於2024年4月底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碳費相關子法草案已引發新一波碳焦慮,從企業法遵角度該如何解讀碳費徵收的影響層面及可能趨勢?似可先釐清以下幾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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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與氣候變遷議題使全球展開「淨零賽局」,碳定價是十分重要的比賽規則。環境部於2024年4月底公告氣候變遷因應法(氣候法)碳費相關子法草案已引發新一波碳焦慮,從企業法遵角度該如何解讀碳費徵收的影響層面及可能趨勢?似可先釐清以下幾點問題:

1、誰是溫盤列管對象?

溫室氣體盤查是減量工作的第一步,在氣候法架構下,依「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只有環境部公告的幾個特定行業的特定製程,或是全廠(場)年排放量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以上的事業,必須進行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以下簡稱溫盤)。

溫盤範圍包含直接排放(範疇一)和能源間接排放(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簡單來說,在氣候法之下,下列事業必須溫盤:

-發電、鋼鐵、煉油、水泥、半導體及面板業的特定製程;

-除上述行業外,其他年排碳量2.5萬公噸以上的事業,又分為:若是製造業,其範疇一與範疇二合計排放量達2.5萬公噸者;若非製造業,單就範疇一計算排放量達2.5萬公噸者。

具體溫盤對象是以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編號來設定組織邊界,主要多以個別工廠場址,也就是以所謂「全廠(場)」為溫盤計算單位,這點與過去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時代並無太大差異。

2、溫盤列管對象都要繳交碳費?

依目前碳費收費辦法草案第3條規定,碳費徵收對象是指溫盤列管對象中範疇一與範疇二年排碳量合計2.5萬公噸以上的製造業與電力業,其中電力業還可申請扣除外售電力,也就是供電消費這部分的排放量(氣候法第28條第2項)。

因此,氣候法的溫盤列管對象未必就是碳費徵收對象,若溫盤列管對象當中不屬於製造業,或製造業全廠(場) 範疇一加範疇二年排碳量未達2.5萬噸,或發電廠、發電設備扣掉供電消費部分後的年碳排量(如廠內用電)未滿2.5萬噸,這些情形現階段都不在碳費徵收對象範圍內。

3、有碳盤揭露義務的上市櫃公司也是氣候法列管對象?

從上面的說明可知,氣候法目前主要是以個別工廠場址作為列管排放源的對象,這與金管會要求上市櫃公司揭露碳盤的範圍很不一樣。為因應全球企業永續ESG浪潮,2022年金管會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規劃全體上市櫃公司,包含合併報表的海內、海外子公司在內,應於2027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並於2029年完成查證,可知上市櫃公司在金管會要求下雖然要逐年完成全事業群的溫盤、查證及揭露,但就其國內事業群當中只有較高碳排量(達2.5萬噸)的個別廠(場)址才被納為氣候法溫盤列管對象。

4、未來碳費徵收有可能調整方向?

氣候法第28條規定,碳費徵收是以「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為目的,並採「分階段」徵收的方式進行,可知氣候法制在法律層級並未限制碳費僅得對特定產業或製程徵收,亦未明訂免徵門檻,或是碳排放源必須僅以全廠(場)為計算單位等。換言之,現行碳費子法應是避免初期過度衝擊產業所採循序推動的限縮作法。

為達成碳費徵收立法目的,環境部過去曾表示未來將調漲碳費費率、調降免徵門檻等,且在越來越多上市櫃公司揭露溫盤資訊後,碳費制度將來不排除做進一步調整,例如,擴大溫盤列管對象、調整溫盤組織邊界及碳費徵收計算基礎等,這些也是國發會2023年「綠色金融關鍵戰略行動計畫」整合ESG相關資訊所力推的方向。有鑒於我國長期減量目標(2050淨零目標)和階段管制目標(例如2030減量目標),碳費作為「減量工具」,即便目前未納入碳費徵收對象的企業,倘若長期減碳量成效不彰,未來仍可能逐步納入碳費徵收對象,且到時碳費費率更高,若不超前佈署減碳,碳費負擔將會更重,不可不慎。

淨零轉型牽動能源轉型、社會轉型及生活轉型,是一個沒有人是局外人的新生活運動,越來越多元且嚴格的氣候法規範將對企業帶來更多氣候相關法規風險,企業除可運用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框架進行內部盤點與相關揭露外,也可諮詢外部法律專業意見,分析國內和跨國法規的適用並釐清疑義,將有助於企業辨認和管理淨零法規風險,納入整體決策考量,穩健實現企業永續目標。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625700106-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