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对再雇用员工完整纳保,始予核发奖励金

2022-07-15

我国就因事业单位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相关规定大量解雇劳工后,对优先再雇用工作性质相近且经其大量解雇之同一劳工连续满三个月之情形,依「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得申请雇用奖励金,以奖励事业单位再度雇用劳工,并兼有保障原受雇用劳工之工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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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因事业单位依「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相关规定大量解雇劳工后,对优先再雇用工作性质相近且经其大量解雇之同一劳工连续满三个月之情形,依「事业单位优先雇用经其大量解雇失业劳工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规定,得申请雇用奖励金,以奖励事业单位再度雇用劳工,并兼有保障原受雇用劳工之工作权。
   参奖励办法第5条第6款之申请雇用奖励金除外事由,即「未依法对再雇用之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时是否不予核发雇用奖励金,实务上就是否须同时未对再雇用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始成就该款情形,抑或仅须未投保劳工保险或就业保险其一,而产生法规适用上疑义;又我国于110年4月30日将劳工保险条例中有关职业灾害保险规定独立出来,另订立「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并于同年5月1日施行,则「劳工保险」于「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公告施行后,是否仍包括「职业灾害保险」,亦有待明了情形。
   故就以上情形,我国于111年5月5日修正通过奖励办法第5条第6款之修正规定,明定「未依法对再雇用之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就业保险或劳工职业灾害保险』」三者中其一,即满足该条不予核发雇用奖励金情形,以明确法规之适用。故雇主于再雇用被大量解雇劳工而欲申请雇用奖励金时,应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