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放宽金融业之业务试办范围

2024-11-22

以往金管会就金融业务之试办,区分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与保险业,分别适用不同作业要点。为提升竞争力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并追求一致性之管理规范,金管会于113年10月29日公告发布「金融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下称试办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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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承桓实习律师

以往金管会就金融业务之试办,区分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与保险业,分别适用不同作业要点。为提升竞争力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并追求一致性之管理规范,金管会于113年10月29日公告发布「金融业申请业务试办作业要点」(下称试办要点)。

一、申请试办业务之范围

就试办业务范围而言,以往银行业与证券期货业之试办项目限于已获核准业务项目之扩展,或在法规命令所定业务项目列有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者等。试办要点则扩大至金管会「行政规则、函释、金融业同业公会自律规范或周边单位规章等规范尚未开放之业务项目」,例如创新商业模式及既有商业模式之扩展。

二、申请试办业务之主体

试办要点明定得申请试办之金融业类别,包含银行、证券、期货与保险业之部分业者。其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限于以公司组织经营或兼营该等业务之银行。

此外,为鼓励金融业之创新,金融业得与其他非金融业之相关业者合作申请试办,例如与金融科技业者或信息业者等。

三、申请试办应检附之书件

试办要点针对营业计划书应记载事项,除了以往已规范之基本事项或相关分析评估外,尚包含「试办业务所采用之信息系统、安全控管作业说明及风险因应措施」、「试办业务成功及失败之评估标准」、「试办业务若失败或试办期间届满之后续处理机制」及「洗钱及资恐风险评估及相关风险控管措施」。

关于声明书,除了以往已规范之法令遵循声明书外,尚包含风险控管、内部控制与相关业务主管声明书,例如信息安全评估声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