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利用关键词广告案新近具体规范

2025-01-03

所谓「关键词广告」,系指事业向网络搜索引擎供货商购买特定字词,当使用者搜寻该特定字词时,供货商将事业选定之网页连结排列在优先次序,事业曝光度即明显提升,已成企业推广产品与服务的重要网络营销手段。 经查,事业以他人「事业表征」购买关键词广告,或以网页程序设计利用该表征,并不当然违法,但若受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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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关键词广告」,系指事业向网络搜索引擎供货商购买特定字词,当使用者搜寻该特定字词时,供货商将事业选定之网页连结排列在优先次序,事业曝光度即明显提升,已成企业推广产品与服务的重要网络营销手段。

经查,事业以他人「事业表征」购买关键词广告,或以网页程序设计利用该表征,并不当然违法,但若受评价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显失公平行为」,且足以影响交易秩序者,核属「不当」利用关键词广告,有违公平交易法第25条规定,得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为杜绝不法情事,除《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条案件之处理原则》外,公平交易委员会续于2024年12月12日订定《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网络关键词广告相关案件之处理原则》,明确重申「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显失公平行为」,例如:向网络搜索引擎供货商购买「他事业」的特取名称、企业商标或营业表征作为关键词,令消费者搜寻时,优先看见「事业自身」广告或同时并列二企业广告,引人误信二企业有合作关系,或彼此为关系企业、子品牌。

倘若企业因他事业利用关键词广告而遭攀附商誉,可循公平交易法、民法、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救济,此外,企业投放广告时,莫受营销业者误导,应主动遵循法令规定,以维护产业公平正当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