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出一个问题,问问大家:若A上市公司发生了财报不实,投保中心会对哪些人提出民事求偿?答案是:董事、会计师、财务主管等。其中,针对董事(包含独立董事)部分,依据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第2项规定:「…如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且有正当理由可合理确信其内容无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免负赔偿责任」,需负担推定过失责任,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担任原告的投保中心要证明董事有错,因为推定过失的关系,变成董事必须自己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错!
■董事求免责,举证不容易
那么,(独立)董事怎样可以免责呢?以下的说词,请各位读者想想,这样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吗?譬如:「我当天没有出席董事会」、「我对于公司日常营运细节没有很清楚」、「财务报告有经过专业的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长也看过,他们这么专业都看不出来,我哪看得出来」、「我也是被骗的!」等等。很遗憾的,这些说法几乎都不会被多数法院见解所认同。为什么?请各位读者再仔细看看这些说词,其实,这些都只是被告(董事)希望法院同情他们的心声而已,并不是证据!
至于什么样的证据较能够被法院接受(而认为董事已尽相当之注意)?有专家整理法院见解后认为,若:一、能在董事会议事录等文件留下(保留)意见,或二、于事发后实时向主管机关举发,则较有免责的可能。
然而,依照笔者承办类似案件或透过课堂与上市柜董事交流的经验,董事其实大多能了解:要免责,就要留下书面证据。但,实际上的状况是,已经发生事情后或被骗了之后,才发现有鬼,这时候,要留下任何意见都已经来不及了。所以,董事们更希望了解的是:有没有什么样的征兆或警讯,可以让他们实时、趁早留下意见(证据)。对此,笔者建议可以站在不法行为人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犯罪的想法是什么?会用什么样的方式犯罪?然后从这些过程,找出犯罪轨迹,作为将来提醒自己(要开始留下意见)的征兆(警讯)。
举例来说,A上市公司董事长甲想要挪用公司资产,聪明的甲会思考到:要将资产(钱)挪出公司,用搬的太傻,也容易被抓到,那么,干脆设立一家公司来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光明正大地(对公司的董事、员工、股东等)说,我没有乱给钱喔,这些费用的支出,都是因为有交易。但,遂行这样的计划,必须解决以下问题:要在哪里设立公司?要找谁当负责人?这时候,聪明的甲谨慎地想到:我如果找(法律上、会计上所形式上定义的)关系人的话,这样的交易就会变成关系人交易,而若是关系人交易,董事、会计师会特别关注,投资人也可以在财报的附注看得到,那,我的诡计就会现形。因此,我一定要找「形式上不是法律、会计定义上的关系人,但又对我忠心耿耿、不会咬出我的人」来当公司的负责人。
同时,谨慎的甲也顾虑到,款项支付的交易对象,就是将来挪用款项的停泊地,千万不能是一个容易被检调查扣的地方,所以,甲就从「租税天堂黑名单或灰名单」里,挑了一个公司注册地(因为这样的国家,常会以涉及客户隐私而拒绝提供数据,而且,也因为在海外,检调不容易查扣资产),同时,请所谓的人头担任公司负责人(从经验上看,常见的人头有甲的远亲、同学、当兵战友、A公司的前(现)任员工、小三、司机等,或者,直接请代办业者提供,总之,就是不能找法律、会计定义上的关系人。
■掌握意图不法者的「异常」征兆,才能搜证自保
在了解完甲(不法行为人)可能的谋划历程后,可发现一些征兆、警讯:若交易对象的公司设立地在海外,尤其位于租税天堂黑名单或灰名单,且该交易对象的负责人跟某位高阶管理阶层有关连(也就是典型的人头特征),那么,身为(独立)董事的您就该提高警觉,确认接下来跟此交易对象的程序是否透明?是否有遵守类似取处规则等程序?是否有该检附的文件而未附?等细节,才能保护自己。(限于篇幅,这篇文章先说完交易「对象」的异常,有机会再说明:董事如何发现交易「内容」的异常)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1008700110-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