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发展与气候变迁议题使全球展开「净零赛局」,碳定价是十分重要的比赛规则。环境部于2024年4月底公告气候变迁因应法(气候法)碳费相关子法草案已引发新一波碳焦虑,从企业法遵角度该如何解读碳费征收的影响层面及可能趋势?似可先厘清以下几点问题:
1、谁是温盘列管对象?
温室气体盘查是减量工作的第一步,在气候法架构下,依「事业应盘查登录及查验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规定,只有环境部公告的几个特定行业的特定制程,或是全厂(场)年排放量2.5万公吨二氧化碳当量(CO2e)以上的事业,必须进行温室气体盘查登录及查验(以下简称温盘)。
温盘范围包含直接排放(范畴一)和能源间接排放(范畴二)(温室气体排放量盘查登录及查验管理办法第3条第1项)。简单来说,在气候法之下,下列事业必须温盘:
-发电、钢铁、炼油、水泥、半导体及面板业的特定制程;
-除上述行业外,其他年排碳量2.5万公吨以上的事业,又分为:若是制造业,其范畴一与范畴二合计排放量达2.5万公吨者;若非制造业,单就范畴一计算排放量达2.5万公吨者。
具体温盘对象是以工厂登记证或商工登记编号来设定组织边界,主要多以个别工厂场址,也就是以所谓「全厂(场)」为温盘计算单位,这点与过去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时代并无太大差异。
2、温盘列管对象都要缴交碳费?
依目前碳费收费办法草案第3条规定,碳费征收对象是指温盘列管对象中范畴一与范畴二年排碳量合计2.5万公吨以上的制造业与电力业,其中电力业还可申请扣除外售电力,也就是供电消费这部分的排放量(气候法第28条第2项)。
因此,气候法的温盘列管对象未必就是碳费征收对象,若温盘列管对象当中不属于制造业,或制造业全厂(场) 范畴一加范畴二年排碳量未达2.5万吨,或发电厂、发电设备扣掉供电消费部分后的年碳排量(如厂内用电)未满2.5万吨,这些情形现阶段都不在碳费征收对象范围内。
3、有碳盘揭露义务的上市柜公司也是气候法列管对象?
从上面的说明可知,气候法目前主要是以个别工厂场址作为列管排放源的对象,这与金管会要求上市柜公司揭露碳盘的范围很不一样。为因应全球企业永续ESG浪潮,2022年金管会发布「上市柜公司永续发展路径图」,规划全体上市柜公司,包含合并报表的海内、海外子公司在内,应于2027年完成温室气体盘查,并于2029年完成查证,可知上市柜公司在金管会要求下虽然要逐年完成全事业群的温盘、查证及揭露,但就其国内事业群当中只有较高碳排量(达2.5万吨)的个别厂(场)址才被纳为气候法温盘列管对象。
4、未来碳费征收有可能调整方向?
气候法第28条规定,碳费征收是以「达成国家温室气体长期减量目标及各期阶段管制目标」为目的,并采「分阶段」征收的方式进行,可知气候法制在法律层级并未限制碳费仅得对特定产业或制程征收,亦未明订免征门坎,或是碳排放源必须仅以全厂(场)为计算单位等。换言之,现行碳费子法应是避免初期过度冲击产业所采循序推动的限缩作法。
为达成碳费征收立法目的,环境部过去曾表示未来将调涨碳费费率、调降免征门坎等,且在越来越多上市柜公司揭露温盘信息后,碳费制度将来不排除做进一步调整,例如,扩大温盘列管对象、调整温盘组织边界及碳费征收计算基础等,这些也是国发会2023年「绿色金融关键战略行动计划」整合ESG相关信息所力推的方向。有鉴于我国长期减量目标(2050净零目标)和阶段管制目标(例如2030减量目标),碳费作为「减量工具」,即便目前未纳入碳费征收对象的企业,倘若长期减碳量成效不彰,未来仍可能逐步纳入碳费征收对象,且到时碳费费率更高,若不超前布署减碳,碳费负担将会更重,不可不慎。
净零转型牵动能源转型、社会转型及生活转型,是一个没有人是局外人的新生活运动,越来越多元且严格的气候法规范将对企业带来更多气候相关法规风险,企业除可运用TCFD(气候相关财务揭露)框架进行内部盘点与相关揭露外,也可咨询外部法律专业意见,分析国内和跨国法规的适用并厘清疑义,将有助于企业辨认和管理净零法规风险,纳入整体决策考虑,稳健实现企业永续目标。
本文发表于工商时报_名家评论专栏: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625700106-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