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事先规划与沟通家族接班事宜,导致后代争产,疏于专心经营本业,最终让外人入主企业的事件屡见不鲜,这也凸显出若未事先妥善规划,将可能失去先人所打下的江山。有鉴于此,已有家族企业主期望能以「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闭锁公司」)的方式,安排家族企业的控制与传承。然闭锁公司章程应该有什么特色、如何设计才能够维持家族控制与传承呢?
■闭锁公司的股份不能任意转让
公司法的原则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得自由转让,但闭锁公司为了维持其闭锁性,公司法特别规定闭锁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因此,家族企业如为闭锁性公司,即可以于章程订定「同意条款」或以同一条件优先承购之「先买条款」等作为限制股份转让之方式,以避免对于经营企业不感兴趣的后代子孙,出卖其因继承所取得的股权予外部人,影响家族对于企业的控制权。
另外,为避免因为继承,导致非闭锁公司股东之人受让闭锁公司股东之股份,影响闭锁公司的闭锁性质。因此,通常在章程中也会针对股东发生继承情形时,该名股东的股份该如何转让的条款。
近期即有最高法院民事判决认为,闭锁性公司最大特点,系股份之转让受到限制,以维持其闭锁特性,故闭锁性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之限制,只要不违反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即应认其为有效。进而肯认如闭锁公司位为维持闭锁特性,于章程规定于公司股东去世时之股份转限制条款(例如因死亡发生继承或遗赠情事时,经全体特别股股东同意,得指定股东承购该死亡股东之股份),合于公司法相关规定,亦无违反公序良俗,为有效之转让限制条款。
可以规划复数表决权特别股与黄金特别股的设计。闭锁公司得发行复数表决权特别股,或对于特定事项有否决权的特别股(黄金股),故家族企业可利用闭锁公司之特别股相关规定作为控股机制,透过发行此种复数表决权股或特别股给执行公司业务、主要负责经营的家族成员,使其得以确实掌握家族企业的决策权。
■闭锁公司的股东间可订定表决权行使决议
家族企业主若拟利用闭锁性公司作为经营权及股权控制之方式,除了得运用上述限制股份转让、特别股之规定外,亦得藉由家族股东间以书面约定表决权行使之方式,汇集家族股东之力量共同行使表决权,以巩固对企业的主导权。采此方式的优点,除了确保公司之经营团队由家族内部人担任,重要营运事项符合家族企业之经营理念外,也可以避免引进外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时,外部股东策动部分家族成员,共同利用公司法第173条之1关于过半数股东得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之规定,召开股东临时会取得董事、监察人席次,发生家族企业最不乐见之经营权争夺战。
另外,除闭锁公司的章程针对股权转让、股东间表决权行使的约定外,也可搭配家族宪法、家族理事会或家族办公室等,综合规划家族企业的传承与接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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