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憲法訴訟法」預定於2022年1月4日起施行

2019-08-26

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779號解釋,一位蘇先生擬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稅額約新台幣20餘萬元),因遭到主管機關駁回,蘇先生又循序提起行政爭訟,仍未獲救濟。經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認為依土地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僅有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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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779號解釋,一位蘇先生擬申請免繳土地增值稅(稅額約新台幣20餘萬元),因遭到主管機關駁回,蘇先生又循序提起行政爭訟,仍未獲救濟。經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大法官認為依土地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僅有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非都市地區之交通用地卻不能享有相同的免徵優惠,這樣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

再把時間往前推,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則是遺屬年金給付有關,一位林先生在其配偶死亡後3年才申請遺屬年金,勞工保險局認為依據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只有在「死亡事故發生『且』遺屬申請理賠」時,才開始給付年金,林先生「配偶死亡到申請時」這3年之間的年金,即不予給付。林先生也是在屢遭主管機關、行政爭訟駁回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在釋字第776號解釋表示,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原規定以遺屬提出申請時作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對人民的財產權及生存權保障不足而違憲,遺屬林先生可以向勞工保險局依法追溯補發遺屬年金。

涉及憲法的釋憲、憲法訴訟制度,的確讓一般民眾有種距離感,在台灣的民主政治進程中,大法官與釋憲制度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從較早的廢除萬年國會,到了後來的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長、核四預算可不可以停止執行等重大政治爭議,大法官多次被賦予解決紛爭的任務。對於各項人權議題,大法官更是從來沒有缺席過,針對人身自由、言論自由、財產權、隱私權甚至是近日引起高度爭議的同性婚姻等各項基本人權相關重大問題,也都可以看到大法官一錘定音的裁定。但也因為這些重大案件,不免更加深大法官高高在上、釋憲制度玄之又玄的刻板印象。

但如果從前述的釋字第766、779號解釋來看,相較於幾個重大的爭議,這兩個案件爭議的層面相對單純、訴訟標的金額也不大。由此可知,大法官處理的案件並非都是那麼高深莫測。事實上,針對任何一個法律爭訟案件,在用盡了一般的法院救濟途徑(例如經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之後,都可以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況下,向大法官尋求最後的救濟。甚至於,從司法院所公布的相關資料來看,釋字第766號解釋更是當事人自行撰狀聲請、並沒有委任律師。大法官也並未因此而忽視當事人的請求,仍作成了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斷。我們可以說,釋憲制度看似遠在天邊,實則近在眼前。

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改名為「憲法訴訟法」,新的釋憲制度預定於2022年1月4日起施行。在新制度之下,請求救濟管道更為擴張,人民甚至可主張某一法院的裁判違反憲法,請求大法官將其廢棄,以資救濟。在案件用盡法院救濟程序仍未能獲得救濟、感到山窮水盡之時,或許可以再進一步思考憲法訴訟的救濟途徑,爭取柳暗花明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