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修正新增之「偵查中保密令」制度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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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堃安

近年來,企業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在若干營業秘密外流案件與對於資安需求等級日益提升的雙重影響下,亦逐漸重視在法律面應建立之防護罩。而基於營業秘密對於保密之高度需求,立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2020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之修正案(以下稱「新法」),增訂了偵查中核發保密令之制度(即俗稱之「科技業條款」),避免營業秘密在偵查階段「二度外流」。

本次的修正內容,可以從「受規範對象」、「保密令內容」、「保密令核發方式」、「違反保密令之法律效果」、「保密令之撤銷或變更」等方面進行了解,說明如下:

一、 保密令之規範對象

依新法第14條之1第1項,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亦即,幾乎於偵查程序中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均可能為新法保密令之受規範對象。此一規範模式值得贊同,重點在於對於營業秘密之保護,故凡能因偵查程序而接觸營業秘密之人,均應為受規範之對象,以避免規範下之漏網之魚。

二、 保密令之內容

(一) 形式上,新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了保密令的基本格式:「偵查保密令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二、應保密之偵查內容。三、前條第二項所列之禁止或限制行為。四、違反之效果。」

(二) 實質上,保密令既係為避免營業秘密之二次外流,則勢必須規範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不得有外流之虞之行為,此規範於新法第14條之1第2項:「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對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另須注意,新法第14條之1第2項之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新法第14條之1第3項)。

(三) 此一規範模式恐值得商榷之處在於,倘以法律明定保密令中對於偵查內容之禁止行為,則因行為方式萬千,若有非屬於新法第14條之1第2項所規範之兩種行為,而有洩漏其所持有之營業秘密之虞,例如過失之洩漏行為、揭露予已受偵查保密令但尚未知悉該營業秘密之人等,則是否仍受保密令之拘束而得以違反時之刑罰相繩(詳下述)?於罪刑法定原則下,恐為否定,惟此則與維護營業秘密之立法宗旨有悖。如何於保護營業秘密與與侵害人身自由間取得平衡,確屬難為,亦為立法後各機關、人民須正視之問題。

三、 保密令之核發方式

依新法第14條之2第1項,偵查保密令不限於書面,亦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當面告知並載明筆錄,且得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七日內另以書面製作偵查保密令。若係以書面為之者,依同條第2項,應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於送達及通知前,應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已依第1項規定,給予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者,則不在此限。

就保密令之生效時點而言,同條第3項規定,偵查保密令以書面為之者,自送達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日起發生效力;以言詞為之者,自告知之時起,亦同。

四、 違反保密令之法律效果

依新法第14條之4第1項,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於同條第2項規定,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違反偵查保密令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適用前項規定。

於體系上,相較於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違反保密令之刑度較低,此符合體系上之平衡,蓋因營業秘密有其法定要件,而於偵查程序中,系爭資訊是否確屬營業秘密尚未經終局認定,僅係為避免因其外流導致損害擴大,故其刑罰僅係針對外流行為。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則除針對外流行為外,尚保護經認定確屬營業秘密之資訊本身,故其刑度較高。

五、 保密令之撤銷或變更

依新法第14條之3,偵查中應受保密之原因消滅或偵查保密令之內容有變更必要時,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或偵查保密令非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其偵查保密令。檢察官為撤銷或變更偵查保密令之處分時,得予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該處分應以書面送達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營業秘密所有人。

於案件起訴後,檢察官應將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通知營業秘密所有人及受偵查保密令之人,並告知其等關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之權益。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定,聲請法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其聲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

此外,於案件起訴後,營業秘密所有人或檢察官倘未於案件繫屬法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者,法院得依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撤銷偵查保密令。偵查保密令屬起訴效力所及之部分,在法院裁定予以撤銷之範圍內,自法院裁定確定之日起,失其效力。法院為前開撤銷保密令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營業秘密所有人及檢察官之意見。該撤銷保密令之裁定並應送達營業秘密所有人、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及檢察官。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檢察官撤銷或變更保密令之處分,得聲明不服;檢察官、受偵查保密令之人或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法院撤銷保密令之裁定,亦得抗告。聲明不服及抗告之程序,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03條至第419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