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CFC稅制最新解釋函令

2025-03-05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反避稅制度上路約2年,企業應已知悉,主管機關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並提前課稅,已不得再以CFC遞延稅負,即使符合相關豁免規定,仍須依規定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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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反避稅制度上路約2年,企業應已知悉,主管機關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並提前課稅,已不得再以CFC遞延稅負,即使符合相關豁免規定,仍須依規定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

財政部民國114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78970號令指出,倘因CFC財務報表編製、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有其作業時程,或需時取得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並經個人戶籍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文據,致未及於每年1月底完成相關作業,亦得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因應實際運作需要。

此措施固賦予相當之彈性,得減緩跨國企業財務報表編製所面臨之時間壓力。惟企業仍應注意,日後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之金額,倘與該自結盈餘數不同時,仍須敦促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作業。

面對全球資訊透明化趨勢及各國反避稅新規,建請企業委由專業人士協助,預作準備,以妥適調整境外公司及境外資產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