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新措施於7月1日上路

2021-06-30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原則上每次留職停薪之期間不可少於6個月。為鼓勵陪伴子女成長,修正後即使留職停薪之期間少於6個月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期間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之申請以2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另考量雇主有人力調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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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育嬰留職停薪
(一) 申請期間條件放寬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原先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規定原則上每次留職停薪之期間不可少於6個月。為鼓勵陪伴子女成長,修正後即使留職停薪之期間少於6個月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期間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之申請以2次為限(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
另考量雇主有人力調配需求,現明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申請,讓雇主可以及早因應(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
本次修正規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二) 薪資補助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
為提升對勞工經濟上之支持,新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除原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會再發給20%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二者合計後勞工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金額。
且此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勞工只要有申請停薪津貼,即可同時享有薪資補助,不須再另外申請。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生效。若勞工申請「停薪津貼」期間跨越「薪資補助」要點生效日,生效日以後之日數可獲得薪資補助。
二、 產檢假
(一) 產檢假日數預計修正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10年7月1日起,將提供給孕婦之產檢次數由10次增加至14次,勞動部就性別工作平等法中產檢假日數,規劃由5日修正為7日。修法草案目前已報送行政院審查中。
(二) 薪資補助
依新訂定之「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起,如雇主給予勞工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將提供雇主薪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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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第3項)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第5點:「本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第6點:「被保險人請領育嬰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按比例計給。」

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第4點第1項:「雇主僱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給予產檢假之日數及薪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給予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產檢假。
(二)已給付前款產檢假薪資。」
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第5點:「本補助按雇主實際給付受僱者第六日、第七日之產檢假薪資總額,核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