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金管會就金融業務之試辦,區分為銀行業、證券期貨業與保險業,分別適用不同作業要點。為提升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並追求一致性之管理規範,金管會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發布「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下稱試辦要點)。
一、申請試辦業務之範圍
就試辦業務範圍而言,以往銀行業與證券期貨業之試辦項目限於已獲核准業務項目之擴展,或在法規命令所定業務項目列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等。試辦要點則擴大至金管會「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等規範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例如創新商業模式及既有商業模式之擴展。
二、申請試辦業務之主體
試辦要點明定得申請試辦之金融業類別,包含銀行、證券、期貨與保險業之部分業者。其中,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限於以公司組織經營或兼營該等業務之銀行。
此外,為鼓勵金融業之創新,金融業得與其他非金融業之相關業者合作申請試辦,例如與金融科技業者或資訊業者等。
三、申請試辦應檢附之書件
試辦要點針對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事項,除了以往已規範之基本事項或相關分析評估外,尚包含「試辦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試辦業務成功及失敗之評估標準」、「試辦業務若失敗或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及「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關於聲明書,除了以往已規範之法令遵循聲明書外,尚包含風險控管、內部控制與相關業務主管聲明書,例如資訊安全評估聲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