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世界各國的經濟影響鉅大,台灣防疫成果雖然有目共睹,但無可避免仍有部分產業受到影響。尤其是所經營事業項目涉及觀光業或飯店旅館業的促參案件,因為營收遽減,而嚴重衝擊民間機構的財務狀況。
一般而言,民間機構應繳付的租金、權利金的數額,及營運期間的長短,都會影響促參案件的可行性,如果在營運期間遭遇類此新冠肺炎的影響,卻未能及時調整原投資契約的約定條件時,將可能引發民間機構考量是否提前退場的風險。
為了避免此等風險,財政部本年3月間曾發函要求各主辦機關應秉持夥伴關係,依個案實情及投資契約約定,研議有關租金、權利金分期、緩繳或減收等事宜,並協助申辦紓困及振興措施。財政部也函知各主辦機關得視個案實情及投資契約約定,協助民間機構辦理停止興建、營運期間之計算,及視個案財務試算結果研議辦理延長興建、營運期間事宜。
據了解,財政部近日也已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第4條建議修正條文草案,建議內政部增訂因類此傳染病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時,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租金,並建議配合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溯自109年1月15日起生效。
此外,各地方政府也有針對受疫情影響之產業提供各式紓困因應措施。以台北市為例,其對於與臺北市政府簽訂BOT、OT、ROT、設定地上權契約且已開始營運的民間機構或地上權人,訂有「臺北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提供促參及以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案優惠措施」,其優惠措施即包含減收、延後或停止計收租金及權利金、延長OT、ROT 契約期間等。
由於投資契約或地上權契約中約定的租金、權利金等計收條件各有不同,且各促參案件在財務評估時均有不同的情境條件,而依財政部函頒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權利金設定及調整參考原則」,有關權利金收取及計算方式如果有發生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等,雖可以依投資契約約定協議辦理契約變更,但是此時民間機構並非可隨意要求調整,而仍應依投資契約約定配合提供個案工程、營運及財務報告等相關資料。
面對此次疫情影響,民間機構應準備好擬向主辦機關請求調整的理由及具體事證,以證明所經營的事業之營運現況及財務確有受疫情的重大影響等,並具體試算如果獲得調整後對促參案件之財務影響,以利向主辦機關爭取合理調整租金、權利金或營運期間之停止計算或延長。
至於若投資契約內並未就不可抗力、除外情事之發生有明文約定時,是否就因此無從調整呢?此時,或許可以參照民法第227條之2的情事變更原則,民間機構也可以依此主張相關經營事項營運受到疫情影響確屬於簽約時所不可預見、不可歸責於雙方,且已因該疫情造成重大損失,如果仍維持原契約的租金或權利金持續計付時,將對於促參案件的可行性有實質影響,並請求依公平合理的方式調整租金、權利金或營運期間。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analysis/199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