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Podcast的流行,國人對於「聽」的內容不再侷限於廣播、音樂,而開始有了更多想像,各家Podcaster無不競相以其特色試圖獲得聽者青睞。加上資訊傳遞快速的年代,習慣翻閱紙本書籍閱讀的民眾日趨減少,那麼不如就改用唸的,讓大家在吸收書本內容同時也能空出雙手!然而,此項功能吸引人的同時,也引發了著作權法上的討論,有意經營的業者應加以注意。
亞馬遜(Amazon)的子公司Audible,其經營特色便是如同「有聲書」的模式,由Audible邀請書的作者,暢聊創作心得,也會將著作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唸出來;同時,Audible於2019年7月推出的新功能,標榜經由Audible的技術,能讓聽者於聽的同時,能於App上同時看到文字。儘管Audible強調,此功能不影響閱讀傳統實體書或電子書的體驗,但有7間傳統出版業者仍認為Audible此舉已違反了美國著作權法,而對Audible提起侵權訴訟。
近期,《鏡周刊》旗下的《鏡文學》,也推出其Podcast節目《鏡好聽》,內容相當豐富,其中規劃了有聲書的單元,是由鏡周刊自行培訓15名聲音主播,與出版社合作製作,同樣具有將著作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唸出來的特色,讓聽眾無須閱讀實體書也能了解著作內容。並因《鏡文學》已有其長期累積之作品量,因此在授權問題上,有其先天之優勢基礎。
在電視節目、直播、廣播、PODCAST朗讀他人之著作,應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之公開口述行為,亦為使用他人著作之樣態,應獲得著作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因此縱算出版者已獲得著作人授權其重製出版,倘要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則仍應另行取得著作人之授權,反之亦然。
於前述Audible案中,Audible即便有取得著作人公開口述的授權,但若該語文著作之重製權已專屬授權予出版業者,那麼Audible與著作人進行之公開口述行為,其App所顯示之文字便不得侵害出版業者之重製權;而鏡文學固因本身已具有相當數量作品之版權,則推出有聲書同時,仍應注意相關授權是否完整。
由國內外案例觀之,若是無出版業基礎之電商,欲跨足Podcast或專屬APP朗讀語文著作,則其除須獲得著作人對於公開口述之授權外,於使用語文著作時尚需十分審慎;相對而言,倘係原已有出版業基礎之業者,再發展Podcast,則其對於產品內容能夠有更大的發揮空間,或許將來我們就不再是在咖啡廳裡翻著手上的書籍閱讀,而是可望著窗外美麗的景色「聽書」。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70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