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開始歐盟法規將不再適用於英國,惟歐洲專利局是基於歐洲專利公約所設立,而英國仍然是歐洲專利公約的會員國。因此,英國退出歐盟,原則上不影響歐洲專利局的運作。但有部分制度有所改變。
英國退出歐盟的過渡期於去年(2020)底已屆滿,今年開始歐盟法規將不再適用於英國。智財權是屬地主義,也就是說智財權必須在各國或各區域申請註冊或受到該國或該區域法律認可才有效力。因此,當歐盟法律不再及於英國時,智財權在英國的適用會產生哪些變化呢?
專利權及著作權原則上不受影響。由於歐洲專利局(EPO)是基於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所設立,並非歐盟下的組識。英國雖退出歐盟,但仍然是歐洲專利公約的會員國。因此,英國退出歐盟並不影響歐洲專利局的運作。
不過,跟醫藥品專利較相關的專利保護延長制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或稱SPC制度)將會有些調整。SPC制度是屬於歐盟法律,主要是因為藥品或農用化學品需要花費較長的時間取得銷售許可證,為了補償申請及審核的時間,允許藥品或農用化學品專利的權利人可以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申請延長專利保護期限,最長可延長五年。
雖然於今年起,英國即不在適用此SPC制度,但先前已獲准的SPC仍會繼續有效,而申請中的SPC也會繼續審理,不需要重新申請。而2021年1月1日以後的新申請案將依據英國法律進行,但申請程序基本上也與過去相同,只不過若是以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A)所核發的銷售許可證做為申請專利延長的依據,可能會需要將EMA核發的許可證轉換為等效之英國藥品監管機關(MHRA)所核發之銷售許可證。另外,依據歐盟法律,供兒童使用之藥物可申請將SPC再延長六個月。從今年開始,此類延長申請是否獲准也將依英國法律來判定。
歐盟商標(EUTM)、歐盟註冊設計(RCD)及歐盟未註冊設計(UCD)的保護範圍,於脫歐過渡期後即不再及於英國,不過,針對既存的歐盟商標權及設計權(RCD及UCD),英國智財局將自動為權利人創設同等的英國權利。至於申請中的歐盟商標權或設計權(RCD),申請人若於2021年9月30日前內向英國智財局申請註冊相同的商標或設計,可保有歐盟商標或設計申請案的申請日。
著作權部分,由於英國參與了多項國際著作權條約,因此,不論是2021年1月1日之前或是之後的著作,英國以及歐盟之著作權法律仍將繼續相互保護各該國家或區域的著作。
從英國輸入至歐盟的平行輸入產品,可能會受到限制。由於歐盟為單一市場,若在歐盟中某個國家合法購得產品,買受人可以將該產品再銷售至歐盟中的其他國家,而不會侵害產品智財權人之權利。但英國自今年起即脫離該單一市場,若要將在英國購得的產品銷售到歐盟國家,可能要先評估是否需要取得產品智財權人之同意,以免侵害產品智財權人在歐盟享有的智財權。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26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