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防不動產淪為炒作工具並健全住宅市場,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對應「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檢舉獎金辦法」及「限制換約轉售行為」之三項子法均於今年7月1日實施,此對不動產交易市場之衝擊不容小覷。
為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並避免住宅不動產淪為私法人投資炒作之標的,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明文規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且取得後五年內不得移轉或預告登記;又考量部分私法人因執行業務性質需要,於其對應之子法《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下稱「私法人購屋許可辦法」)第3條明訂六種私法人買受住宅可免經許可之例外情形,包含宿舍、供居住使用之經營出租、衛福機構場所、都市更新(下稱「都更」)及危老改建,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以期合理調節住宅市場及居住權益。
《私法人購屋許可辦法》第6條則對於私法人為合建、實施或參與都更、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下稱「危老重建」)買受建築物免經許可者,訂定認定基準:除考量私法人買受之住宅應符合30年以上屋齡、危險情事或耐震性等條件外,於私法人實施或參與都更案之情況,更認為須於都更流程應進展至公開展覽階段,且私法人有持續整合而有取得房屋之必要時,該私法人方符合免經許可之房屋登記申請資格。
然實務上,都更流程需先經過原有住戶整合、向主管機關申請報核後,始得進入公開展覽階段,因此,於公開展覽階段通常已有8、9成以上之原有住戶同意,屬都更整合之末段,鮮少實施者會於此階段才開始進行購買整合,是此修法對於建商進行都更計畫整合,似無助益。甚且,若按現行法操作,則建商為及早取得免經取可之資格,極可能於進行都更、危老重建案之初即提送審查,若此,此不僅增加行政程序,更可能於審核過程中走漏風聲,引發釘子戶或有心人士覬覦,增加都更整合之困難及障礙,與政府推動都更、危老重建之政策目的相悖。
其次,「私法人購屋採許可制」之目的係為杜防私法人以不動產為投資標的進行投機炒作之行為,因此,新修正《平均地權條例》上路後,各方投資客、房屋仲介及代銷業者即受到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解約申報登錄等之限制,且央行亦已於今年6月16日宣布第二戶貸款成數不得超過7成,似得預期不動產市場已非得如以往般快速進出。惟宜注意,雖得藉由嚴格執行追查購屋資金來源、房地合一稅及豪宅稅等進行管制,以期有效遏止私法人投機炒作之行為,然亦宜注意勿避免過度干預私法人購屋之行為,以免造成都更、危老重建受池魚之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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