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今(110)年3月22日開始實施COVID-19新冠肺炎疫苗接種,迄今為止總接種劑次超過千萬劑,接種後發生疑似嚴重不良反應事件亦時有所聞。
據衛福部「COVID-19疫苗不良事件通報」資料顯示,自今年施打日起至9月2日為止,「疑似疫苗接種後嚴重不良事件」通報總數逾3,400件,其中死亡通報有712件。雖然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與接種疫苗是否有確切的因果關係,仍待逐案判斷,惟發生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因通常有時間上的相關性,故仍不免暫被歸因於接種疫苗的安全性上,則當民眾於接種疫苗後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法律上應如何尋求救濟?
就接種疫苗後疑似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之事件而言,在法律救濟程序上主要有:請求「因接種受害之補償」與請求「國家賠償」。以請求「國家賠償」來說,原則上必須由民眾自行舉證證明各該要件事實,即民眾須證明:公務員有過失之不法行為(例如:證明主管機關於審查、檢驗輸入疫苗時,有因過失而放行不合規疫苗之行為、證明主管機關推行接種政策時,確有因過失而提供錯誤資訊等等)、身體健康確實受到侵害、該侵害與不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確實是因接種不符標準的疫苗,方導致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損害範圍(例如:因不能工作所減少之薪資、必要的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上痛苦等)等要件,實是頗為艱辛的過程。
除了請求國賠,民眾亦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請求「因接種受害之補償」。簡單來說,若民眾於接種疫苗後疑似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只要民眾懷疑不良反應之發生與接種疫苗有關,例如二者有「時間上的相關性(先後發生)」、「醫學上的相關性」等等,即得向接種地之衛生局提出申請,再由審議小組對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之關聯性進行審議,並作成個案是否補償及應補償額度之審議結果。
由於接種疫苗後發生不良反應,該不良反應是否確為接種疫苗所引起?抑或是接種者本身之疾病、或其他無關接種疫苗之因素所導致?亦即不良反應之發生與接種疫苗是否僅僅只有時間上的巧合?其間之因果關係並不容易被確立、也不容易完全(100%)排除,這是接種受害事件的特性。因應於此,審議辦法將接種疫苗與發生不良反應之關聯性分成三種類型,包含:「確定無關」、「相關」,以及「無法確定」三類。
經認定不良反應之發生與接種疫苗具有「相關性」者固能獲得補償,惟即使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之關聯性為「無法確定」,也就是「不能確定、但也無法完全排除(100%)不良反應為接種疫苗所誘發之可能性」時,民眾仍得依據審議辦法請求補償,只是補償的法定額度範圍較「具相關性」之類型為低,僅有經認定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確定無關」,也就是審議小組能「完全排除(100%)不良反應為接種疫苗所誘發之可能性」時,才不予補償。
由此可知,對於因醫學現階段之侷限性而不能確判不良反應與接種疫苗關聯性之情形,審議辦法乃規定由「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承擔,這種作法其實就是此類「補償制度」的特色之一(其他如藥害救濟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等均是),藉由不屬於疫苗接種過程中任何一方之財產(救濟基金)、有限的法定額度範圍(額度範圍不高,但民眾亦無須舉證證明受到多少損害),由第三方進行審議決定(以形式上客觀專業之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的小組進行審議),讓此類事件盡可能得到公正、專業,且迅速的處理,並使原本較難歸責於任何一方而損害結果往往又頗為嚴重的特殊受害事件,得賴「補償制度」以稍微減輕民眾遭遇不幸後所增加的負擔,避免民眾因難以證明接種疫苗與不良反應間之因果關係,而無法獲得任何「賠償」。
綜上說明,若民眾接種疫苗後不幸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就法律救濟的難度而言(舉證方面),以依審議辦法「請求因接種受害之補償」負擔較輕,但補償之法定額度範圍固定且不高,而實際上個案能獲准多少補償金亦全繫於審議小組之決定,與民眾所受損害未必相當。另一方面,若民眾欲就全部損害請求「國家賠償」,則必須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且若現階段之醫學難以判斷個案之因果關係時,亦可能因舉證不足而全數無法求償。因此,民眾若真的不幸發生疑似疫苗接種嚴重不良反應時,後續救濟程序宜徵詢相關醫學或法律專業之意見,以避免權益受損。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 https://view.ctee.com.tw/legal/32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