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起發生三起與航空公司有關的罷工開始(2016年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2019年6月華航機師罷工、2019年6月長榮航空空服員罷工),讓我國集體勞權意識逐漸成為大眾關注的議題。近期長榮航勤公司上百名員工不滿年終獎金僅獲一個月,因而「集體請假」,導致入出境之旅客受到班機延誤之影響。
請假固然是勞工的權利,但是多數員工集體請假勢必妨礙雇主的營運,形成與「罷工」相似或相同之效果,卻無庸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於罷工相關的程序要求。
請假、假日不配合加班、準時上下班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為,本質上都是勞工之正當權利之行使,然若加上「集體」二字,其結論有無不同?本文以近幾年曾發生之實際案例,就該等行為之合法要件加以探討。
2012年台灣航勤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航勤站務員集體拒絕加班,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下稱裁決會)及法院均認為:勞工或工會依據契約或法令所行使拒絕加班之權利,如無違反誠信原則及權利濫用禁止原則,不因工會協同多數勞工集體約定一同行使而有所不同,該工會協同多數勞工行使拒絕加班之工會活動,仍屬合法,故集體拒絕加班應屬合法權利之行使。
2014年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未發給「拒絕值班」之員工獎勵金,裁決會及法院均認為:「拒絕值班」活動之目的在於改善勞工權益,使公司績效考核、獎金發放予以明文制度化,屬於具有正當性之工會活動,雇主以有無「同意值班」作為發放獎勵金之唯一標準,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017年臺灣鐵路產業工會集體拒絕春節期間出勤,裁決會認為:台鐵局排定2017年1月之班表後,勞工未為反對之意思並依班表出勤,使台鐵局合理信賴勞工已同意依班表出勤,勞工如不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應於該班表排定前或排定時明確告知台鐵局,但其後卻發動春節國定假日依法休假之行動,「不」屬於合法之工會活動。
2017年遠東航空工會會員煽動二空服員請生理假,試圖癱瘓公司航班,遭遠東航空公司解僱。裁決會認為:該員工意圖阻礙相對人正常運作或經營,與工會活動性質相異,即使屬於工會活動,惟因影響既定航班,也違反勞工依據勞動契約所生之誠實義務,逾越正當工會活動之界限,屬於違法之工會活動;法院亦認為遠航公司合法解僱該員工。
由上述案例裁決會及法院之見解可知,集體請假、集體不配合加班、不配合值班等行為,即使不是依照工會具體指令而為行動,而僅為少數勞工之個別行動,如符合工會活動方針,以勞工相互扶持為目的,都可能屬於工會活動之範圍。但工會活動亦非毫無限制,原則上不容許違反勞動契約、誠實義務及阻礙雇主業務,始屬於正當之工會活動。
綜上所述,勞工(或工會)發起集體請假等工會活動,應遵守正當工會活動之界限,以避免爭取權益不成,反而損害自身權益,更破壞勞資關係;雇主如欲懲戒參與工會活動之勞工,亦須注意勞工之行為是否為正當工會活動,雇主是否負有忍受之義務,以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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