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企業傳承之閉鎖公司章程設計

2024-07-15

因未事先規劃與溝通家族接班事宜,導致後代爭產,疏於專心經營本業,最終讓外人入主企業的事件屢見不鮮,這也凸顯出若未事先妥善規劃,將可能失去先人所打下的江山。有鑑於此,已有家族企業主期望能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公司」)的方式,安排家族企業的控制與傳承。然閉鎖公司章程應該有什麼特色、如何設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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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事先規劃與溝通家族接班事宜,導致後代爭產,疏於專心經營本業,最終讓外人入主企業的事件屢見不鮮,這也凸顯出若未事先妥善規劃,將可能失去先人所打下的江山。有鑑於此,已有家族企業主期望能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公司」)的方式,安排家族企業的控制與傳承。然閉鎖公司章程應該有什麼特色、如何設計才能夠維持家族控制與傳承呢?

 

■閉鎖公司的股份不能任意轉讓

公司法的原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得自由轉讓,但閉鎖公司為了維持其閉鎖性,公司法特別規定閉鎖公司必須在章程中載明對股份轉讓的限制。因此,家族企業如為閉鎖性公司,即可以於章程訂定「同意條款」或以同一條件優先承購之「先買條款」等作為限制股份轉讓之方式,以避免對於經營企業不感興趣的後代子孫,出賣其因繼承所取得的股權予外部人,影響家族對於企業的控制權。

另外,為避免因為繼承,導致非閉鎖公司股東之人受讓閉鎖公司股東之股份,影響閉鎖公司的閉鎖性質。因此,通常在章程中也會針對股東發生繼承情形時,該名股東的股份該如何轉讓的條款。

近期即有最高法院民事判決認為,閉鎖性公司最大特點,係股份之轉讓受到限制,以維持其閉鎖特性,故閉鎖性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之限制,只要不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即應認其為有效。進而肯認如閉鎖公司位為維持閉鎖特性,於章程規定於公司股東去世時之股份轉限制條款(例如因死亡發生繼承或遺贈情事時,經全體特別股股東同意,得指定股東承購該死亡股東之股份),合於公司法相關規定,亦無違反公序良俗,為有效之轉讓限制條款。

可以規劃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與黃金特別股的設計。閉鎖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黃金股),故家族企業可利用閉鎖公司之特別股相關規定作為控股機制,透過發行此種複數表決權股或特別股給執行公司業務、主要負責經營的家族成員,使其得以確實掌握家族企業的決策權。

 

■閉鎖公司的股東間可訂定表決權行使決議

家族企業主若擬利用閉鎖性公司作為經營權及股權控制之方式,除了得運用上述限制股份轉讓、特別股之規定外,亦得藉由家族股東間以書面約定表決權行使之方式,匯集家族股東之力量共同行使表決權,以鞏固對企業的主導權。採此方式的優點,除了確保公司之經營團隊由家族內部人擔任,重要營運事項符合家族企業之經營理念外,也可以避免引進外部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時,外部股東策動部分家族成員,共同利用公司法第173條之1關於過半數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之規定,召開股東臨時會取得董事、監察人席次,發生家族企業最不樂見之經營權爭奪戰。

另外,除閉鎖公司的章程針對股權轉讓、股東間表決權行使的約定外,也可搭配家族憲法、家族理事會或家族辦公室等,綜合規劃家族企業的傳承與接班事宜。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715700087-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