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政府、法令對兩岸間投資之管控仍屬嚴格之情形下,企業赴陸若稍有不慎,將可能面臨高達新台幣2,500萬之罰鍰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本文希望提供給企業一些分析與建議:
首先,哪些項目可以投資?哪些項目被管制?經濟部就所謂的「投資項目」區分為「禁止類」與「一般類」。「禁止類」部分,經濟部有公告「大陸投資負面表列-農業、製造業及服務業等禁止赴大陸投資產品項目」(下稱負面清單)。而什麼是「一般類」?其實就是「禁止類」外之其他項目。另外,必須提醒企業的是,某些項目(產業)出現在負面清單之文件裡,容易讓人誤解屬於禁止類,但其實不是,而是這些項目(產業)有特殊的「審查原則」。綜上,企業宜詳細檢視欲投資之產品項目,究屬「禁止類」?或「一般類」?或是需經過特殊審查之項目(產業)?只有後兩者情形,才能進行投資與技術合作。
其次,企業除了觀察「投資項目」外,另需留意的是:什麼是「投資」?何謂「技術合作」?
關於「投資」行為有6種: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四、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五、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而該公司或事業有前述四項行為之一者;六、「取得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有首開四項行為之一者。前4種情形在法條文義上較為清晰易懂,企業在適用上應較無疑義。然而,最後2種態樣,因涉及組織架構調整、交叉持股、關係企業等佈局,建議企業仍須詳加分析主管機關之解釋與過往案例,避免採雷。
至於「技術合作」有2種:一、直接或間接轉讓或授權專門技術、專利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曾經主管機關召集組成之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投審會許可者,其轉讓出資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視為技術合作」。
其實,上述之管制某程度背後之目的係在避免技術外流,因此,經濟部投審會在「常見問答集」中特別提到:以下情形,無涉及實質性的技術外流,無須提出申請:
最後,仍提醒臺灣企業在進行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時,應特別留意法令遵循層次,並尋求法務團隊或外部顧問之建議,以免採到紅線而影響營運、甚至身陷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