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什麼是商標的指示性合理使用?

2024-08-16

商標法於民國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標準,什麼是「指示性合理使用」?關心商標權的你不可不知。「商標的合理使用」可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類型。「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純粹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而非利用他人的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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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於民國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明定商標「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標準,什麼是「指示性合理使用」?關心商標權的你不可不知。

「商標的合理使用」可分為「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類型。「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純粹作為自己商品或服務本身的說明,而非利用他人的商標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指示性合理使用」則是指以他人的商標指示該他人(即商標權人)的商品或服務,而非作為自己商標的使用。例如︰提供手機維修服務的店家,常會在廣告招牌上張貼各家手機廠牌的商標,以讓消費者知道「這家店有提供這些廠牌手機的維修服務」,此通常會被認定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

■增訂條文旨在 減少適用上的爭議

商標法原僅就「描述性合理使用」規定其標準,新法增訂「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標準,以期減少適用上的爭議。新法規定,如果是「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的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必要」者,則屬「指示性合理使用」,不受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不須負侵權責任。但如果使用結果有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例如造成消費者誤認二者是同一來源、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等),則仍須負侵權責任。(參新法第36條)

在新法增訂「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標準之前,實務上法院即已有採用此概念作為判決基礎。舉例而言︰

案例一、甲(生活百貨)為慶祝其週年慶而舉辦抽獎活動,該活動以甲自行購入的「乙(精品品牌)之正版商品」作為獎品,甲並在其全國所營分店的廣告看板、公司官網等處張貼其上有「乙之商標」、甲自行拍攝之「乙之商品照片」內容的文宣。乙認為甲此舉是侵害其商標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甲撤下該些文宣並賠償損害等,案經法院認定︰甲在文宣上已標示出「甲」、「甲時尚週年慶」、「立集抽經典乙」等文字,足以使消費者辨識出甲是在銷售「甲自身的商品」,並不發生混淆誤認的問題,甲的文宣內容之所以出現乙之商標、乙之商品照片,其目的是使消費者認知「該活動提供『乙之商品』作為抽獎禮物」、說明獎品的來源,此是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故並不受乙之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因而判決乙敗訴。(參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 年度民商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案例二、此案例的情況則不同,丙公司以平行輸入丁等名牌之精品為業,丙於各大百貨等處開設商店/櫃位販售。丙未經丁同意,於上開商店/櫃位之招牌、看板、展示櫃、廣告燈箱、樓層簡介廣告標示、包裝紙盒及包裝提袋等處使用丁之商標字樣及圖樣。丁認為丙此舉是侵害其商標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害且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丁之商標,案經法院認定︰丙係將丁字樣以大型字體單獨使用於上開招牌等廣告媒介上,且其字體、用色等美工設計及風格與丁如出一轍,僅少數有將自己之名稱(丙)以極小型字體標識於丁字體之下,丙故意捨自己公司名稱不用(或將自己公司名稱置於毫不顯眼之配角地位)而使用丁商標,經由整體觀察可知丙辯稱作為「商品說明」之內容實際上乃係故意凸顯丁之商標,並非單純以說明性之形式表現,故認定丙顯係故意攀附丁之著名商標,而招致公眾誤認其所開設之商店/櫃位與丁公司間存有關係企業、授權關係、加盟關係或贊助關係或其他類似之經濟上或法律上之關係,並非善意合理使用,已侵害丁之商標權,因而判決丁勝訴。(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5號民事判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0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

■「指示性合理使用」不能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綜合可知,雖可對他人之商標為「描述性使用」,惟仍需以出於「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的誠實信用方法」表示商品或服務的使用目的,而有使用他人的商標「用以指示該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必要」,且其結果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方屬「指示性合理使用」,否則仍會受他人商標權的效力所拘束,而須負侵權責任。

本文發表於工商時報_名家評論專欄: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816700108-43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