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上市(柜)公司对于涉及劳工权益事项更应善尽依法办理之企业社会责任,劳动部过往即依据「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上市审查准则」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规定,配合证交所或柜买中心审查申请公司最近 3 年内有无相关劳动法令违法情事。 以往「是否依法举办劳资会议」项目之审查,系由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依劳资会议实施办法规定,查明申请公司有无依法函报劳资会议代表名册。为落实劳动基准法第83条要求公司召开劳资会议之规定,金管会与劳动部决议,自2019年1月1日起,初次申请股票上市(柜)公司,于向证交所或柜买中心送件申请前,应先检具「劳资会议纪录复印件(含开会通知及出席签到)」及「当届劳资会议代表名册(含备查函)」送劳动部,于取得劳动部发给之收讫函后 3 个月内,将劳动部函复之收讫证明与其他申请文件一并送请证交所或柜买中心进行审查。
新审查方式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分阶段逐月增加应检附劳资会议纪录次数:
1.第 1 阶段:自2019年 1 月 1 日至同年 3 月底,申请公司需检附函送日期前 3个月,至少依法召开定期劳资会议 1 次之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不包含临时会议);
2.第 2 阶段:自2019年 4 月 1 日至同年 6 月底,申请公司需检附函送日期前 6个月,依法每 3 个月至少召开定期劳资会议 1 次,共 2 次之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不包含临时会议);
3.第 3 阶段:自2019年 7 月 1 日至同年 9 月底,申请公司需检附函送日期前 9 个月,依法每 3 个月至少召开定期劳资会议 1 次,共 3 次之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不包含临时会议);
4.第 4 阶段:自2019年 10 月 1 日以后,申请公司需检附函送日期前 12 个月,依法每3 个月至少召开定期劳资会议 1 次,共 4 次之会议纪录等相关文件(不包含临时会议)。
*注:以上期间,均以申请公司函送劳资会议文件至劳动部审查之时日为计算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