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人2009年申请登记为平地原住民,遭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下称「原民会」)拒绝,案件进入行政法院进行至更一审时,承审法官认为原住民身分法(下称「原民法」)第2条规定不符合宪法平等原则要求,声请释宪。宪法法庭于111年10月28日做出111年宪判字第17号判决,认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条规定原住民定义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规定违宪,应于判决宣示之日起3年内修正。
现行之原住民族身分法第2条规定,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并将平地原住民定义为「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域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属于原住民,并申请户籍所在地乡(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但西拉雅族人提出声请之依据为日据时期之户口登记资料,原民会认为西拉雅族人并未在台湾省政府准予登记期间登记为平地原住民,不符合原民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宪法法庭认为,原民法第2条规定不包含其民族语言、习俗、传统等文化特征至今仍然存续,其成员仍维持族群认同,且有客观历史纪录可稽之其他台湾南岛语系民族,与宪法第22 条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认同权、宪法增修条文第10 条第11 项及第12 项前段规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违。因此,台湾所有南岛语系民族,只要具有上述要件,均可申请核定其为原住民族;让族人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宪法法庭并要求主管机关于3年内修正原民法或另订其他特别法,明文规范其他台湾原住民族之认定要件,若逾期未修法或立法,其他原住民族即可依据宪法法庭之判决意旨申请认定为原住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