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法令近期有下列变革,企业宜多加留意,以维劳资和谐与避免触法衍生相关法律争议及责任:
1.《工会法》提高雇主不当劳动行为罚款金额等
为保障劳工集体劳动权即团结、协商及争议权之行使,工会法第35条明文禁止雇主不得因此对劳工为不利益待遇或不当影响、妨碍工会运作等。如有违反并经裁决认定构成不当劳动行为、未依裁决决定书所定期限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者,依工会法第45条,由中央主管机关劳动部处以雇主罚款。
有鉴于仍屡屡发生雇主进行不当劳动行为以打压工会与劳工,立法院于民国(下同)111年11月15日三读通过《工会法》修正草案第45条,以期能加强抑制雇主为不当劳动行为之违法情事,企业不可不慎:
(1)就雇主违反工会法第35条第1项构成不当劳动行为之罚款金额,由原先新台币(下同)3万元至15万元,提高为10万元至50万元;除罚款外,并新增「影响名誉之处分」,公布违法雇主名称、代表人姓名、处分日期、违反条文及罚款金额之讯息。
(2)又雇主未依照裁决决定,于期限内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者,罚款金额亦同步修正提高,由原本6万元至30万元,调高为20万元至100万元。
2.劳动部发布《团体协约之协商会议注意事项》
过往劳动部(改制前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即有编撰「签订团体协约参考手册」,作为劳资双方进行团体协商、签订团体协约之参据;
而劳资双方均负有诚信团体协商义务(团体协约法第6条),若违反亦构成不当劳动行为,随时间进展已累计一定数量之案件,劳动部经搜集相关裁决、法院判决与行政机关见解后,编制「团体协约法诚信协商义务参考手册」,以期劳资任一方可避免发生类似之不诚信协商行为。
现劳动部再参酌过往实务上劳资双方进行团体协商时,经常发生之争议问题,特于111年11月18日发布《团体协约之协商会议注意事项》(劳动关2字第1110139825号函),就团体协约之协商程序及应注意事项,规范相关原则及架构,包含:开始之协商资格确认、协商代表选任、协商会议准备及程序性规定、注意事项与建议方法等。
企业可参考上开劳动部订定之注意事项与有关手册,俾利与工会顺利开展团体协商,避免构成不诚信协商之不当劳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