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联合行为效果理论之突破

2023-10-11

市场、供应链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商业活动是否落入各国竞争法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受到格外瞩目。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司法实务过往针对联合行为案件,在传统属地原则有关「结果地」的认定上,引入外国法「效果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境外联合行为对我国市场产生「直接、实质且可合理预见之影响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胡君弘实习律师

市场、供应链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商业活动是否落入各国竞争法主管机关管辖范围,受到格外瞩目。我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司法实务过往针对联合行为案件,在传统属地原则有关「结果地」的认定上,引入外国法「效果理论」作为判断标准──倘若境外联合行为对我国市场产生「直接、实质且可合理预见之影响(direct,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effect)」,即有我国公平交易法适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称「法院」)今年8月31日作成的110年度诉字第53号行政判决中,明确说明本案所涉联合行为与我国之关联性,和过往光驱案、电容器案所涉联合行为大相径庭,相当罕见地司法审查效果理论后,拒绝公平交易法域外效力扩张,为境外联合行为管辖权行使画下红线,后续发展值得特别关注。

事实

公平会以日本发条(NHK Spring)与另外两家竞争同业,于2008年5月至2016年4月间,透过电话、见面等方式,交换硬盘悬架商品敏感性信息排除竞争,影响台湾相关产品市场供需功能(下称「系争联合行为」),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本文规定,2020年11月对NHKSpring处新台币2亿8,555万元罚款。NHK Spring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争点

本件诉讼主要争点在于:公平会对于系争联合行为有无管辖权?公平会是否已充分举证效果理论?

法院见解

法院首先依行政罚法第6条判断管辖权,认定系争联合行为之行为地(意思联络、合意)与结果地(水平市场)均不在我国领域。

法院进一步肯认美国效果理论于解释「结果地」限制竞争经济效果的参考价值。然而,系争联合行为涉案事业、下游厂商无一在我国设立登记,台湾并没有硬盘悬架、硬盘悬架下游商品(硬盘磁头)或硬盘生产厂商;我国虽为硬盘进口国,但已是系争联合行为所处市场之间接下游市场。另方面,法院质疑硬盘悬架「间接销售」至台湾,损害层层转嫁给国内硬盘进口业者,是否仍具相当规模属「实质」?信息交换未涉及台湾市场,悬架厂商无法掌握硬盘产品最终流向,是否满足「可预见」? 公平会均未举证说明。

最后,法院将本件事实与公平会引用的过往案例区别,光驱案(102年度诉字第1062号判决)与电容器案(105年度诉字第276号判决)联合行为中「涉案事业之一皆包含设立在我国的公司」,且「曾于台湾进行合意或多次讨论对台湾下游厂商价格策略」,与本件大相径庭,无法直接比附援引。

综上,系争联合行为与台湾的关联性极为薄弱,不受我国公平交易法效力所及,法院因而撤销公平会2亿8,555万元罚款处分。

判决简评

在过往案例基础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诉字第53号行政判决为效果理论带来几项突破。

首先,法院更细致论述效果理论对于现代经济行为,实现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的积极意义,明白肯认它作为行政罚法第6条第3项「结果地」符合法规范目的之解释方法。其次,本判决强调公平会对境外联合行为,仍应就效果理论之要件实质举证;个案事实不同,法院管辖权认定不当然受前案所拘束。本件经公平会上诉后是否维持,抑或成为往后司法实务在境外联合行为、零组件间接销售类型争议的稳定见解,值得进一步观察追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