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之公告金额及小额采购金额自民国112年1月1日起调整

2023-02-01

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对于采购案,依金额大小顺序区分为巨额采购、查核金额、公告金额、未达公告金额之案件及小额采购,采购金额越高者,所适用之招标程序即更为严格,处理过程也可能须受到上级主管机关之监督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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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下称采购法)对于采购案,依金额大小顺序区分为巨额采购、查核金额、公告金额、未达公告金额之案件及小额采购,采购金额越高者,所适用之招标程序即更为严格,处理过程也可能须受到上级主管机关之监督及查核。就查核金额、公告金额及小额采购金额部分,采购法系授权主管机关定之(详采购法第12条第3项、第13条第3项、第47条第3项),故民国(下同)88年4月2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下称工程会)以(88)工程企字第8804490号函制定「政府采购法之查核金额、公告金额及中央机关小额采购金额」,公告工程及财物采购之查核金额为新台币(下同)5,000万元,劳务采购之查核金额为1,000万元;公告金额为100万元;中央机关小额采购金额为10万元以下之金额。

惟自88年起采购法施行至今,相关物价指数已有大幅上涨之趋势,故工程会考虑国内物价、参酌国际标准并兼顾采购效率,于111年12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号令修正「政府采购法之查核金额、公告金额及中央机关小额采购金额」,将公告金额调整为150万元,中央机关小额采购金额调整为15万元以下之金额,查核金额则维持不变,并公告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又,工程会于111年12月27日以工程企字第1110100848号函补充说明,修正后之「政府采购法之查核金额、公告金额及中央机关小额采购金额」既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基于法律不溯既往原则,111年12月31日以前采购案已刊登招标公告者,采购程序应适用修正前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