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修正,持股申报门坎降为5%

2023-06-15

证券交易法于112年5月10日通过修法,调降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开发行公司之持股数从10%至5%,并自修正公布后一年施行(即113年5月10日实施)。未来,投资人如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持股超过5%时,即须向主管机关申报交易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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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法于112年5月10日通过修法,调降股东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开发行公司之持股数从10%至5%,并自修正公布后一年施行(即113年5月10日实施)。未来,投资人如取得公开发行公司持股超过5%时,即须向主管机关申报交易相关信息。

对此,金管会于新闻稿说明,本次修法系为确保公司股权重大异动之信息能实时且充分公开,使投资人及主管机关能知悉公司股权大量变动之来由与趋向,进而了解公司经营权及股价可能产生之变化。另参酌美、日等多数国家均以持股5%为大量持股申报门坎,且自109年第1季起,台湾上市柜公司财务报告已要求揭露持股比例达5%以上之股东信息,故本次为健全大量股权揭露制度及提升信息透明度,并符合外国立法之趋势,及提升台湾公司治理水平,从而将大量持股申报及公告门坎由原本之10%下修为5%。复考虑配套法令之订定与修正,以及公开发行公司因应本次修法而就业务运作配合之调整,故提供一年之缓冲期,明定该调降持股门坎之修正条文自公布后一年施行(证券交易法修正条文第43条之1)。

 

参考数据:金管会新闻稿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parentpath=0&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201110001&dtabl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