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CFC税制最新解释函令

2025-03-05

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称CFC)反避税制度上路约2年,企业应已知悉,主管机关将CFC当年度盈余视同分配并提前课税,已不得再以CFC递延税负,即使符合相关豁免规定,仍须依规定申报并检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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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企业(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称CFC)反避税制度上路约2年,企业应已知悉,主管机关将CFC当年度盈余视同分配并提前课税,已不得再以CFC递延税负,即使符合相关豁免规定,仍须依规定申报并检附相关文件。

财政部民国114年2月4日台财税字第11304678970号令指出,倘因CFC财务报表编制、委托会计师查核签证有其作业时程,或需时取得其他足资证明CFC财务报表真实性并经个人户籍所在地及营利事业所在地稽征机关确认之文据,致未及于每年1月底完成相关作业,亦得以CFC财务报表自结盈余数为准,办理信托所得申报,以因应实际运作需要。

此措施固赋予相当之弹性,得减缓跨国企业财务报表编制所面临之时间压力。惟企业仍应注意,日后CFC财务报表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经稽征机关确认后之金额,倘与该自结盈余数不同时,仍须敦促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作业。

面对全球信息透明化趋势及各国反避税新规,建请企业委由专业人士协助,预作准备,以妥适调整境外公司及境外资产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