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于113年7月1日施行

2024-06-19

为配合房屋税条例于113年1月3日修正增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与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适用对象及要件,财政部于113年4月25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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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房屋税条例于113年1月3日修正增订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与供自住住家用房屋税率适用对象及要件,财政部于113年4月25日修正「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认定标准」。

本次修正重点如下(参修正条文第二条):

1.        增订「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房屋使用权人」为自住税率适用对象。

2.        自住税率之适用,除原先规定之无出租情形外,亦应「无供营业情形」。

3.        原先规定须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本次增订「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办竣户籍登记」要件。

4.        增订第二项,定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单一自住房屋优惠税率之适用要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一户房屋,符合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

检附修正后之第二条规定供读者参考:

「所有人或以土地设定地上权之房屋使用权人为个人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属供自住使用:

一、房屋无出租或供营业情形。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用,且应于该屋办竣户籍登记。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三户以内。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持有一户房屋,符合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且房屋现值在一定金额以下者,适用本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一目但书规定之税率。」

此外,本次修正条文对照表亦特别说明,依房屋税条例第五条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九款规定住家用房屋户数认定及申报择定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第一项第三款及第二项规定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总持有房屋户数时,其共有房屋以一户计算。

本次修正条文将于113年7月1日施行,提醒有房屋税申报需求之读者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