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訂於2018年11月1日施行。有關公司法修正要點,請參考附件。
新法施行後,公司將可經由修改章程之方式增加公司經營上彈性,包括:
• 以視訊召開股東會。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得少於3席。
• 法人股東一人公司得不設監察人。
• 當次董事會議案得以書面方式決議。
•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得為每季或每半年度一次。
• 公司的控制公司或從屬公司員工,也適用員工獎酬制度。
• 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否決權特別股、保障董事當選名額特別股、限制或禁止當選董監事特別股。
此外,公司法第22-1條有關公司應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之新制度,申報平台也將於2018年11月1日開放註冊及申報。
建議各公司可先至該網站了解相關程序。
對於公司法新制如有任何問題,可隨時洽詢本所。
寰瀛法律事務所
公司法諮詢(李立普律師 潘怡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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