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交易法財報不實民事損害賠償不得適用「詐欺市場理論」

2023-03-16

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過去就投資人交易行為及損害與財報不實間之因果關係,有援引美國法在Basic Inc. v. Levinson案中之「詐欺市場理論」,推定投資人之交易與不實財報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或以美國1934年證交法第21D條e項之規定計算損害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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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有關財報不實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過去就投資人交易行為及損害與財報不實間之因果關係,有援引美國法在Basic Inc. v. Levinson案中之「詐欺市場理論」,推定投資人之交易與不實財報間有因果關係存在,或以美國1934年證交法第21D條e項之規定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然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後,已無直接適用、類推或引為我國法解釋法理基礎之餘地。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清楚表示:「…95年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20條之1,係立法者為因應市場詐欺案件所造成之巨大損害,所為之立法政策選擇,不能認係參考美國證交法規定而制定,自應依我國損害賠償法相關規定處理…我國證交法因財報不實之特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若證交法未特別規定者,應回歸適用民法一般侵權行為法規定,包括民法第213條損害賠償填補損害、回復原狀原理。至於舉證責任分配,仍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為之。」

依據上開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財報不實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再援引美國證交法規或案例,而應回歸適用我國損害賠償法之相關規定。就交易因果關係,或許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由法院依職權減輕投資人之舉證責任;然就損害因果關係及數額計算,仍應將非可歸責於不實財報行為人之市場因素予以排除,回復至投資人應有狀態,且若投資人就損害之擴大與有過失者,亦可適用民法第217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