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新修正簡介

2019-01-0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018年7月24日公告最新修正採購契約範本,修正重點說明如下:一、 第2條「履約標的及地點」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循環經濟政策,故增訂第5款,機關可將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中,並敘明可以契約變更新增使用,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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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2018年7月24日公告最新修正採購契約範本,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2條「履約標的及地點」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之循環經濟政策,故增訂第5款,機關可將再生粒料運用於公共工程中,並敘明可以契約變更新增使用,以資明確。

二、 第3條「契約價金給付」

就第1款契約價金給付方式,當中關於「一式計價」金額調整部分,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32條規定修正文字,所謂的契約金額及結算金額,指的是「該一式所有關聯項目變更前、後之複價金額合計」。

三、 第4條「契約價金之調整」

就「減價收受」部分,酌修第1款第1目文字,先依契約單價一定百分比乘以不符合部分之數量計算個別項目之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後段並增訂非屬尺寸、工料不符契約約定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而與減價項目相關之一式計價項目應減價金額及違約金,則另載明於第1款第3 目。至於第1款第2目,原選項末段所載減價及違約金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實務常有疑義,爰參考本會105 年1月14 日工程企字第10400379720 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明確規定減價金額與違約金的合計,以「複價金額」為限。

四、 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第1款第6目「物價調整之方式」

原先有A選項「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B選項「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幅」及C選項「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之選項,惟鑑於機關招標時多選擇以總指數之變動作為物價調整依據,較難反應履約期間僅少數個別項目物價變動劇烈之情形,爰刪除原選項A 及選項C。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載明依個別項目指數變動調整工程款之材料,如未載明者,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並酌修②,未載明中分類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辦理物調。

五、 第9條「施工管理」中僱用外籍勞工部分,第13 款(1)勞動部所訂「專案核定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

就申請聘僱、調派(變更工作場所)外籍勞工已有規範,故修正文字,以資明確。(2)依本會107 年5 月14 日「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執行本國及外籍營造人力成本價差扣款原則」會議結論,載明價差扣回方式。(3)載明廠商違法使用外籍勞工者,機關將自契約價金扣除該等外勞對應之(本國勞工)人力價金。

六、 第13條「保險」,第1款「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工程綜合保險」之選項,偶有機關要求均須投保之情形,造成廠商困擾,故酌修文字,並載明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擇一勾選。修正第2款第1 目之(1)、(2),載明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工程財物損失」及「第三人意外責任」。另修正第2款第2目,實務上,機關人員常因廠商提供之保單所載不保事項與契約所載不同,衍生執行疑義,故刪除原不保事項內容,另載明保險單須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及廠商未經機關同意,不得以附加條款限縮承保範圍。

七、 第20條「契約變更及轉讓」第3款部分

屢有廠商反映機關辦理變更程序冗長,損害其權益,爰由機關載明辦理契約變更議價之期限,若未載明,則為3個月。

八、 第22條「爭議處理」

新增爭議處理小組,亦即納入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此為行政院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首次納入此機制。修正條文對於爭議處理小組之委員組成方式、會議方式、協調是否成立等均有規定。此提供機關與廠商間不同紛爭解決方式。其優點在於降低後須爭訟之成本及可能性,惟日後運作實態及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

九、 詳細修正內容,請詳參附件「2018年7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

附件:2018年7月24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