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出口管制法令簡介及對俄倫斯出口之管制

2022-04-07

依據我國貿易法第13條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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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慧心資深律師

依據我國貿易法第13條規定,為確保國家安全,履行國際合作及協定,加強管理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之輸出入及流向,以利引進高科技貨品之需要,其輸出入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非經許可,不得輸出。二、經核發輸入證明文件者,非經許可,不得變更進口人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應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若貨品屬於我國管制清單內之高科技貨品,或交易對象屬我國實體管理名單,即應依據上開規定申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若對於貨品之性質是否屬管制清單內之高科技貨品如有疑問,可洽工業技術研究院線上申請貨品鑑定(網址:https://shtc.itri.org.tw/WebPage/index.aspx)。

俄烏戰火持續延燒,我國為履行國際合作義務,防止我國高科技貨品輸往俄羅斯作為軍事用途,經濟部於昨(6)日公告公告修正「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種類及輸出管制地區」,增列「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簡稱「輸俄清單」)等57類貨品出口管制清單,嚴管具有軍商兩用特性,並可能用於大規模武器擴散的產品品項,並自公告日起生效實施。

俄羅斯破壞和平入侵烏克蘭後,經濟部自今年3月1日起即針對「瓦聖納協議」規範之產品出口俄羅斯,從嚴審查,現依據貿易法第13條第3項規定,進一步增列「輸俄清單」,將具有軍商兩用特性,並可能用於大規模武器擴散的57個產品品項,嚴格管理。

這57個管制品項與現行經濟部公告之「軍商兩用貨品及技術出口管制清單」的編碼規則相同,係以「出口管制分類號碼」(EXPORT CONTROL CLASSIFICATION NUMBER, ECCN)進行管理,所規範的貨品也與國際間許多國家對俄羅斯出口的管制品項一致。業者須事先取得國際貿易局核發的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始得輸出。

相關公告以及輸俄清單可參考以下連結:
1. 經濟部公告(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061/ch04/type1/gov31/num9/Eg.htm)
2. 輸往俄羅斯高科技貨品清單(輸俄清單)(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8061/ch04/type1/gov31/num9/images/BB.pdf)